北京商報記者對比了國外的P2P網貸公司與國內的網貸平臺發現,在為借款人放款時,借款人需要向小額貸款機構提交自己的信用證明以及借款用途,小額貸款機構再和網貸公司合作,由網貸公司將貸款審核后將公開信息公布到網上,一系列流程都相對嚴謹。國內的網貸公司一方面沒有牌照,另一方面也沒有任何機構對其進行監管,所以風險就會不斷地積聚。
黃震直言,其實P2P網貸平臺本身就有些界定不清、概念模糊, P2P網貸平臺必須是基于互聯網并使用P2P技術的信息中介機構;不能把所有“個人對個人”的借貸行為都稱之為P2P借貸,更不能接受“純線下P2P”之類蒙人的說法。
另有P2P業內人士表示,嚴格來講,P2P是利用互聯網和點對點信息技術開展的個人之間的信貸交易,平臺只是工具和信息服務中介。線下是開門店,若以非開放的后臺互聯網和點對點技術運行,也還算是P2P,但成本比線上大,但卻很難盈利,所以如果給P2P平臺更大的業務范疇,應由有資質的機構參與。
其實,P2P網貸公司屬于無準入門檻、無行業標準、無監管機構的三無行業,目前各家網貸公司的管理模式也是風險自控,頗有“各家自掃門前雪”的意味。一位網貸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現在網貸處于自由發展時期,國家沒有法律法規來監督管理。從我們自身來講,就是更嚴格的審核借款人的信用和資質,加強信息披露,也接受市場和投資者的監督。其實我們從業者很希望有機構來管理,或者進行一個范圍的界定”。
據了解,網貸公司最關心的也是借款人的信用風險問題。央行近日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分支機構盡快選取首批接入征信系統的小貸公司與融資性擔保公司,這意味著小額貸款公司與融資性擔保公司,已正式成為央行完善健全征信系統的新監管對象。不過,這兩年非常火爆的P2P網貸業務,卻仍游離在央行征信系統之外。目前,央行征信中心數據庫已經收錄了超過1800萬家企業和8億的個人信用信息,但P2P網貸公司并不在建設范疇。
回歸到最后,還是因為P2P網貸公司的身份問題。如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都算金融服務機構,是金融行業,但是P2P這些目前定位不是金融行業,也不是金融服務公司,僅僅是互聯網的信息服務公司。
據公開資料顯示,為了防范風險,目前P2P網貸業內正在自建征信數據庫,有多家公司已經聯合建立了一個違約借款人的“黑名單”,以此讓P2P網貸公司識別風險。
亟待納入征信系統
除了一小部分借著P2P的名頭,行詐騙、非法集資之實的不法之徒,大部分P2P平臺仍是小心經營。而最為常見的風險是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在整個社會的誠信環境欠佳,征信系統無法覆蓋所有個人和依靠征信信息服務的機構時,信用風險就尤為嚴重。P2P平臺已經發現一些在多個平臺上惡意借款不還的個人。有投資者表示,“很多騙子混進來,不知道網站是怎么審核的”。
對于大部分有責任心、運作正規的P2P平臺建設者而言,當前他們最盼望的,就是盡快得到正式身份,納入央行征信系統。一位P2P負責人表示,“如果P2P網貸公司借助權威的征信系統,了解借款人所有銀行貸款與抵押物的抵押狀況,就能降低借款人的惡意違約風險”。
事實上,由于現在P2P平臺無法直接調取個人征信信息,一些網站為了降低風險,需要借款人前往銀行調取其個人“央行征信”報告的紙質材料,再將材料信息錄入到P2P平臺的數據庫中。最終平臺方進行個人征信評級分析,進而確認該用戶的可貸款額度等。
這一流程雖然對P2P控制經營風險有利,但在實際中,用戶自己調取征信記錄要花費的時間和精力,對用戶的使用體驗影響很大,如果網貸機構接入了央行征信系統,那么P2P平臺在做個人征信信息評級時只需要直接調取用戶央行征信信息即可,簡便了許多。
杜曉山對北京商報記者介紹,中國小額信貸聯盟去年曾發起P2P小額信貸信息咨詢服務機構峰會,形成了一份行業自律公約。據了解,截至2月末,共有34家機構簽署了這份行業自律公約。
這份全稱為《個人對個人小額信貸信息咨詢服務機構行業自律公約》(以下簡稱《P2P行業自律公約》)的規定非常嚴苛,不僅對出資人、借款人、資金管理、退出機制乃至從業人員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要求,還規定按季度和年度提交業務報告,以建立起完善的征信系統。此外,公約還將防范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或非法集資當做了一項重要內容進行約束。
“我們有一個明確規定:除了每季度要提交業務報告以外,一年至少要有一次外部審核。”杜曉山強調,“這部分內容,我們會在保護商業機密和客戶權益的前提下,向監管部門、央行征信中心和簽約機構內部完全公開。可以說,簽署了自律公約的P2P機構,都是有愿望和決心自律、互律的網貸平臺”。
由于P2P平臺并未納入央行征信系統,對于借款人的征信記錄大多采取網下自我調查的方式,但難以確定調查內容是否充分、真實。去年,上海也曾曝出過某P2P公司借助一家商業銀行查詢3.2萬名客戶征信記錄的事件,這正是由于P2P缺乏有效征信查詢手段,只得通過其他金融機構代為查詢。“加入《P2P行業自律公約》的平臺,可以與央行控股的上海資信有限公司進行合作,共享彼此之前的客戶信息,減少同一客戶在多家P2P平臺大額借款的風險。”杜曉山表示,“監管部門要在調研的基礎上,盡快將P2P平臺納入征信系統,同時出臺P2P市場的指導意見、管理辦法,同時明確P2P監管主體,讓這一市場健康發展”。
白澄宇認為,監管機構應當加大力度,對寄生在P2P市場違規開展金融業務的企業進行監管,比如進行資產證券和擔保,甚至吸收公眾資金的P2P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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