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某是鄭州某公司職員。2010年7月份,呂某在互聯網上發布出售自己Q Q號的消息,呂某的Q Q號是5位數號段。后被姜峰在網上看到了此信息,他知道,目前5位數的Q Q號已經沒有相應的號段,就與呂某聯系欲購買此Q Q號碼,最終雙方以4500元人民幣成交。之后呂某把Q Q號碼、密碼、密保問題、密保郵箱、綁定的郵箱都交給了姜峰。
兩天后,呂某覺得自己的Q Q號賣虧了,越想越不甘心。隨后,在騰訊公司的網站上,他對該Q Q號碼進行了申訴,在填寫了各項資料后,該Q Q號碼被索回。呂某為防止姜峰繼續使用此Q Q號碼,又將密碼重新進行了設置。
姜峰發現這個Q Q號上不去后,就與呂某聯系,讓呂某幫忙進行申訴,呂某一開始還答應幫忙,后來就一直推拖不予申訴。無奈,姜峰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將呂某抓獲。
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產,但在我國的相關法律尚未將Q Q號碼等虛擬財產納入刑法保護的財產之列。Q Q號碼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財產保護對象,因此呂某將其Q Q號碼出售后又盜回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隨著互聯網的日益普及,Q Q因其在通信功能上所具備的方便快捷的技術特征,被越來越多的用戶所接受,已成為目前國內流行的網絡通信方式。《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呂某在明知Q Q號碼轉讓給他人的情況下,又通過向網站申訴手段將該Q Q號索回,使擁有該Q Q的用戶無法使用。其行為侵犯了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情節嚴重,應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由于考慮到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退還被害人損失及取得被害人諒解,法院判決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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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盜取QQ號碼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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