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中國電子商會通過其主辦的“315消費電子投訴網”強制服務、強制收費等違法行為,民政部對該會正式作出行政處罰,同時向該會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該會限期整改,并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
2011年1月,民政部對中國電子商會涉嫌通過其主辦的“315消費電子投訴網”違規收費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315消費電子投訴網”為中國電子商會主辦的受理消費者投訴的維權網站,網站由中國電子商會授權北京賽億互聯科技有限公司具體運營。在網站運營過程中,中國電子商會以受政府部門委托之名,利用“315消費電子投訴網”收集的消費者投訴信息向企業發出《約談通知書》,并以“聯合工商、質檢等有關部門對企業查處、曝光”等相威脅,約談被投訴企業。同時,該會利用投訴信息在網上曝光對企業產生的負面影響,向企業施加壓力,迫使企業與網站簽訂會員協議或不同級別的“戰略合作協議”,通過提供“歸檔”、“直通車”等“服務”,使投訴信息曝光時間長短不同,以此向企業收取數額不等的費用。上述行為違反了《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糾風辦關于規范社會團體收費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有關社會團體不得強制服務和強制收費的規定。
民政部同時查明,中國電子商會未對“315消費電子投訴網”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違反了國家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
在全面調查和聽取中國電子商會的陳述申辯后,民政部認定,中國電子商會上述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民政部對中國電子商會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同時,向該會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該會:一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作出嚴肅處理,撤換該會消費電子售后專業委員會及“315消費電子投訴網”負責人;二是不得通過“315消費電子投訴網”向企業收取費用,不得與企業發生利益關聯,該網站不得繼續刊登企業廣告;三是不得以中國電子商會名義向企業發出《約談通知書》;四是將“315消費電子投訴網”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納入中國電子商會的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五是對該會其他收費項目進行自查自糾,規范收費行為。民政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將會跟蹤該會的整改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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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中國電子商會勒索企業交費 遭到民政部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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