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3-15晚會曝光,用戶手機安裝飛流軟件后出現部分原來安全軟件無法使用、占用系統資源和自動下載上傳數據的情況,而在安裝網秦軟件并付費更新病毒庫后,前述情況消失。通過工商調查和記者實地走訪發現,網秦與飛流系關聯企業,且業務合作密切。對上述曝光的情況,網秦和飛流隨后均聲明不屬實。
看了央視的曝光以及飛流的聲明,對于本案的事實部分實際存在一個問題:央視曝光的類似病毒的飛流軟件是不是飛流官方網站下載的官方版本,還是手機銷售商刷機時安裝的是非飛流公司開發的非官方版本?當然,國情因素決定了中國的情況特別復雜,除了黑的和白的,還有灰色地帶。
本案中,即便央視采用的曝光的飛流軟件版本是手機經銷商刷機時安裝的,該軟件也與飛流公司官方網站下載的版本不同,飛流公司也不一定能擺脫干系。因為根據常理判斷:冒牌的飛流軟件非常惡劣,且借用了飛流公司的名義,作為飛流軟件的運營公司,肯定應該公告進行澄清,但筆者在網上搜了一下,也沒有搜到飛流公司曾經對此進行過澄清。同時,飛流公司的關聯企業網秦公司正在3-15被曝光的時正在向美國監管機構(SEC)遞交上市申請,計劃在紐交所上市,擬融資1億美元,因此,競爭對手利用假冒的飛流軟件對其進行構陷以阻止該公司上市的可能性也不是沒有。
孰真孰假,筆者覺得很難判斷,好在網秦公司是公安部認證的手機安全軟件企業,筆者建議公安部應對此事進行調查,如果曝光屬實的,安全企業和惡意程序開發者勾結性質相當嚴重,應當吊銷網秦的相關經營許可并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如果不屬實的,可以還網秦、飛流兩公司一個清白。
如果央視曝光屬實,本案中飛流公司和網秦公司要共同承擔的連帶法律責任不小。1、其相互勾結,騙取升級費用的行為對消費者構成了欺詐;2、飛流軟件破壞手機中其他安全軟件運行,對這些軟件的經營者構成不正當競爭;3、網秦軟件作為安全軟件開發者,其在公安部的安全軟件許可證可能會被吊銷;4、如果后續飛流軟件的惡意程序被認定為病毒,則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兩公司會被處以罰金,相關負責人可能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最后,隨著移動互聯網的興起,現有的法規對于這個新興產業而言比較滯后,至少就本案而言,現行法律有如下不足: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針對性具體規定不多。移動互聯網是一個新興的行業,行業內標準較少,認定產品質量問題的依據也就不足。同時,如果央視的曝光屬實,安全軟件和惡意程序相互勾結騙取消費者充值費用,這個行為顯然嚴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但要具體適用哪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法條,筆者作為律師也找了一會才找到幾條看上去能套用的,但都不太直接。
二、一些專門的法律規定,比如國務院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以及公安部的規章都針對的是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病毒。而本案涉及的是智能手機,手機雖然具有一定的計算機的功能,但畢竟和計算機有區別,法規不足可能造成對違法經營的行為查處時適用法律比較困難。同時手機中的惡意程序和計算機病毒表現上也有差別,比如計算機病毒沒有手機惡意程序的扣費功能、手機惡意程序不像計算機病毒會自我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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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游云庭:網秦案暴露移動互聯網領域法律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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