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下午,央行公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辦法稱,第三方支付公司應當在管理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
管理辦法規定,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在2011年9月1日前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許可證要求全國范圍內開展支付服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同時還要滿足四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請日,連續為金融機構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或連續為電子商務活動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
(三)截至申請日,連續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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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央行:非金融機構未經允許不得從事支付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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