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在臺灣引發軒然大波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在“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獲得通過。為使新聞自由不受沖擊,此前爭議焦點“媒體免告知條款”被恢復;而網上“人肉搜索”是否合法,要看搜索個案是否符合公益。
據“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委員”呂學樟向南都記者介紹,臺灣1995年制定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2007年前后,因互聯網和電信業普及,很多個人資料通過網絡或被手機銷售商私下販賣,原來的規定已無法適應新的時代要求,修法的要求遂被提上日程,名稱簡化為《個人資料保護法》。
焦點:“民代”是否可免告知義務
2008年2月,臺灣民進黨執政期間,“行政院”提出修法版本,明確規定大眾傳播事業者基于新聞報道之公益目的而搜集個人資料,可以免告知當事人。該版本參考了1995年歐盟資料保護指令及德、日等國《個資法》。
是年5月,“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委員”謝國梁提出另一修法版本。“我認為,民意代表也應該和媒體一樣有免告知義務。”謝國梁對南都記者說,他的版本和“行政院”版本的主要差異在于多了民意代表免告知權。該月,“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開始審議這兩個版本。
“民進黨對民代爆料免告知部分很有意見。”呂學樟說,因為邱毅等國民黨籍民意代表在陳水扁案中,多次在媒體爆料揭弊,其間也公開相關人賬單等個人資料,故民進黨很多人反對此一條款。媒體免告知條款也引發很大爭議,“因為臺灣的狗仔和爆料文化很多,為了防范其中的弊病,主管機關‘法務部’等在和我們審議協商的時候,就把媒體和民代的免告知條款拿掉了。”
此外,個人在博客上傳他人合照或公布影片的限制也被放寬,法案原規定涉及的所有相關人都要告知,現改為“于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搜集、處理或利用未與其他個人數據結合之影音數據”,不需當事人同意。呂學樟對此解釋說,原規定在執行上會存在問題,而且現實中也不需要這么嚴格執行,譬如團體照,在照相時相關人都已同意,上傳博客時不需逐一告知。
今年4月20日,“立法院”對該案二讀通過,結果遭到媒體的大范圍抨擊。
因為若法例通過,未來媒體新聞報道涉及個人相關資料,須先告知當事人;而民眾如果沒經過當事人同意,在網上貼別人的照片,或是通過第三人要他人電話、M SN,甚至網上“人肉搜索”,都屬違法,而違法者要被關兩年或是罰款20萬元新臺幣。有媒體稱該法可能是“拿大炮打小鳥”,徒增民眾紛擾。
爭議所及,甚至于臺灣當局都發布聲明稱:有關此次個人數據保護的爭議,是新聞自由與個人隱私權兩種基本人權的沖突;公眾人物以外的一般民眾,其個人隱私權應被嚴格保護,但對于此次修法可能對新聞自由造成過度限制,“行政”與“立法”部門應考慮通過適當程序,采取適當做法,化解疑慮。
人肉搜索要符合公眾利益
前日三讀通過的法案,相關條款則恢復至“行政院版本”——— 媒體可免告知,而民代爆料則無此規定。謝國梁說,民意代表在院會等場合發言時,有“憲法”規定的免責權,他本來是想進一步擴大民代的免責權,雖然未被采納,但對民代的影響不大。呂學樟也表示,為保護新聞自由,媒體雖然有免告知義務,但不意味著可以漫無節制,人們有“知的權利”,但也要“知的正確”,一定要符合公益原則。至于公益的范圍,“我們將責成‘法務部’在制定細則的時候規定清楚”。
至于在互聯網上進行人肉搜索,并無太大爭議,合法與否主要看個案是否符合公眾利益。臺“法務部”舉例說,如這幾天網上流傳中年男子要幼童吸煙的影片,因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人肉搜索并不違法;但如年輕男女在公交車上磨蹭的影片,與公益無關,人肉搜索男女主角就可能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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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臺灣修法:人肉搜索關乎公益即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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