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一夜之間,曾是第十一屆全運會指定產品的“康姿百德”墜入深淵。“這個‘網絡推手’太厲害了,一下子就能把你打入十八層地獄。”秦皇島康姿百德高新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姿百德公司)董事長李銀祥無奈地說。
自2009年10月4日起,網上突然出現大量帖子,稱康姿百德公司是個騙子公司,其產品有各種副作用,發帖者現身說法,提醒大家不要上當。盡管康姿百德公司在網上及時予以回應和澄清,但很快被淹沒在潮水一般的聲討中。一時間,在網上有關“康姿百德”產品的內容都被“黑心”、“忽悠”、“大騙子”等詞充斥,康姿百德公司的產品銷售從此一落千丈。
李銀祥感覺是有人故意在背后整他們,于是向公安局報了案。河北省秦皇島市盧龍縣公安局經偵支隊不久查明,發帖者是石家莊鐵道學院四方學院學生易偉及其哥哥易磊,而易偉兄弟二人則供述是受北京中佰康磁性床上用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佰康公司)指使,他們是“收錢辦事”。
易偉、易磊及中佰康公司董事長魯林萍和職員王艷梅4人因涉嫌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先后被盧龍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今年2月9日,被盧龍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3月15日提起公訴。
4月27日,此案第二次開庭審理。易偉、易磊當庭認罪,但魯林萍和王艷梅卻堅持認為自己無罪。
大學生為賺學費成了網絡推手
康姿百德公司稱,魯林萍原系其經銷商,后因經營上發生分歧,雙方停止了合作關系。2006年,魯林萍自己成立了中佰康公司,生產同類床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
在校大學生易偉為勤工助學,開辦了一個網站,主要提供家教信息。他和魯林萍屬于“不打不相識”。2009年4月,由于轉載了一篇關于中佰康公司的負面新聞,魯林萍找到易偉,給了易偉1000元錢“刪帖費”。從此,易偉成了中佰康公司的“救火隊長”,專門幫助刪帖。“就是用錢打點發公司負面新聞的網站,把帖子刪了,在原位置上換成正面宣傳。”易偉說。
一年間,魯林萍先后付給易偉兩萬元左右,其中7000多元用于支付其他網站的“刪帖費”。
據易偉講述,2009年9月,魯林萍讓他在網上發布一些攻擊康姿百德公司產品的帖子,“說發得越多越好”。于是,中佰康公司職員王艷梅通過公司郵箱,及QQ等方式,先后給易偉發了有關康姿百德負面內容的文章。易偉便和他哥哥易磊一起,將這些帖子發在百度貼吧、天涯論壇和網易博客等20多個網站上,并加上了“黑心”、“忽悠”、“大騙子”等吸引人注意的詞,還專門開了一個“康姿百德欺詐”的博客。
“當時我也沒多想,魯總讓我發我就發了,我就是想賺點學費。”庭上易偉供述道。但后來隨著網上康姿百德的負面消息越傳越多、越傳越離譜,易偉也有些不安,在QQ上跟王艷梅說:“關于康姿百德的博客不刪肯定有問題的,要出大事。如果坐牢了,魯總管嗎?”得到的回應是不刪。但易偉還是偷偷刪了一些。“沒想到后來真的出事了。”易偉懊悔地說。
易偉說,中佰康公司讓他轉的這些帖子,有些就是原來中佰康的負面新聞,后來改改成了針對康姿百德的。
而魯林萍則矢口否認曾指使易偉發這些帖子。她表示是易偉主動發的,想借此跟公司要錢,而他反過來再去跟康姿百德要“刪帖費”,兩頭賺錢。
網絡推手是否應負刑責?
雖然易偉、易磊當庭承認罪責,但其辯護律師認為他們只是在網上轉帖,并非這些帖子的原創,而且文章內容本身至今沒有權威鑒定。“網上的信息本來就是互相轉的,如果因為轉了幾個帖子就被判刑,將來會有多少網民被扣上犯罪的帽子?”
公訴人稱,經調查帖子中所說的有消費者購買康姿百德床墊并退貨,只是部分地區經銷商因虛假廣告宣傳被當地工商部門查處過,而被告在網上將此過分渲染并歪曲,給康姿百德公司帶來重大損失,已經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而且文章中還說康姿百德的技術成果也是謊報的,是用來忽悠人的。公訴方在庭上出示了有關部門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以及康姿百德公司持有的專利書,以駁斥這一說法。
但被告辯護律師提出,鑒定產品合格并不能證明康姿百德床墊就不存在帖子中所說的問題。床墊的基本功能是睡覺,這一點要達到“合格”并非難事,但該床墊有無其宣傳的各種功能,目前尚無權威機構認定。因此,不能斷定文章所寫內容的真假。即使鑒定內容為假,也應首先追究原創者的責任,而不應將矛頭對準轉發者。“這些內容也曾經被用于攻擊中佰康,誰又該為中佰康負責呢?”
康姿百德公司的律師則認為,一個產品是否合格,應由國家權威部門出具報告,而不能隨意評判,甚至用“床墊有毒,有各種副作用”這種沒有任何根據的惡意評價,是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的。
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的陳力丹教授認為,網上轉帖也有核實內容真實性的義務,也要承擔責任,“這跟媒體轉載假新聞也須承擔責任的道理是一樣的”。但他認為這類問題應該是屬于民法的范疇,刑法的手不應該伸得太長,而現有民法的很多條款,實際上能夠解決大部分網絡暴力問題。
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際紅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網絡和現實生活的言論規范是一樣的,言行要負責,即使不是帖子原創者,如果故意大量散布虛假事實,對別人聲譽造成侵害,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很多人認為,網絡是虛擬世界,現實中的法律不適用于網絡世界,這個觀點是錯誤的。雖然法律沒有對網絡暴力作出專門規定,但是如果網絡暴力這種方式符合了法律要件,也同樣會構成侵權或者犯罪。”
打擊網絡暴力會傷害網絡監督嗎?
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越來越多地依靠網絡獲取大量的信息,網絡營銷也成為一種主要的營銷手段。然而,隨之而來的是,借此生財的“網絡推手”也大量出現,成為網絡時代的“新興產業”。他們能為企業提供品牌炒作、產品營銷、口碑維護、危機公關等服務,也能按客戶指令進行密集發帖,詆毀、誹謗競爭對手,使其無法正常運營。
這些網絡營銷公司宣稱,只需花兩三萬元,就可以在一夜之間讓競爭對手的負面消息鋪天蓋地布滿整個網絡。有些廠商為了打擊競爭對手,便雇用這些“網絡推手”,專門搜集或制造競爭對手的負面消息,在網上海量發布,進行“造勢”,從而左右消費者的選擇。媒體報道將這樣的發帖公司或者營銷公司稱之為“網絡黑社會”。2009年3月和8月,新東方兩次遭遇網絡密集發帖的攻擊;2008年5月,萬科遭遇“松山湖會議紀要”發帖者的攻擊。
目前,在網絡上針對企業發帖等方式的惡意競爭,已層出不窮。由于網絡的傳播速度非常快,企業即使打贏了官司,負面信息和惡意詆毀卻早已散布到網絡的各個角落,對品牌造成極大傷害,贏了官司卻輸了市場、喪失了消費者信心。可見,“網絡黑社會”具有極大的殺傷力。
“網絡黑社會”要不要打擊?網民爭論激烈。有人提出,應慎用法律懲處,以防被監督者借此打壓民意,報復網民。但也有人認為,在經濟外衣的包裝下,“民意”實際上被操縱和控制了,這樣的“網絡暴力”應受到懲處。
陳際紅律師認為,網絡的發展確實極大地提高了人們交流的便利性,也為人們輿論監督提供了一種非常有效的手段,在很多案例中也顯示了網絡輿論監督的力量,但要分清楚網絡暴力和輿論監督之間的界限。普通網民轉帖是出于批評、監督的目的,即使稍夸大一點,只要在正常范圍之內,也是可以接受的。但在本案中,被告這種行為顯然是一種商業行為,在明知虛構事實的前提下,借用網絡故意詆毀別人聲譽,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般網民的轉帖和這種收人錢財、大量發帖的行為是有明顯區別的,網友沒必要擔心打擊網絡暴力會傷害網絡言論自由。
陳力丹教授認為,治理網絡暴力需要從兩個層面努力,一是建立一種良好的網絡文化,對網絡暴力形成道德約束;二是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網絡法規,像《治安管理處罰法》一樣形成明確的處罰,而不是現在“要么不管,要么就上升到刑法”。
庭審持續到4月27日晚上11時許,法庭宣布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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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網絡推手”的罪與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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