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訴訟是中國企業“西游”途中遇到的劫難之一。
近日,有媒體報道,16家中國企業在美國遭遇集體訴訟。而據本報記者了解,這并不是偶發事件,有數據顯示,8%左右的中國企業上市后都遭遇過類似訴訟。
3月4日,在斯坦福法學院證券集體訴訟數據庫中,本報記者逐一檢索了284家在美國上市的中國企業,其中有25家,即8.8%的中國企業曾遭遇過集體訴訟。
這些公司被起訴的主要原因包括,招股說明書、財務或運營報告存在虛假或誤導信息,隱瞞或未及時披露重要商業信息。這導致公司股價下跌,給投資者造成了損失。投資者認為,自己當初買進這些股票的價格被人為抬高了。
本報記者致電數家曾遭遇集體訴訟的企業,對方均表示對本公司訴訟案不予置評。
其中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企業高管解釋稱,中國公司在危機公關應對等方面缺少經驗,很容易在美國遭到集體訴訟,成為做空者的攻擊目標。
他說,做空力量是集體訴訟的主要背后推手,而且起訴律師經常會與對沖基金做空者形成利益鏈條,拉攏小投資者共同發起訴訟。
中國企業頻遭集體訴訟
美國三大證券交易所公開資料顯示,截至2009年底,紐約證券交易所的中國上市企業有52家,納斯達克交易所為124家,美國證券交易所為8家。另據摩根大通美國存托證券(ADR)數據庫,中國在美國OTC上市的企業有100家,總共為284家。
斯坦福法學院證券集體訴訟信息交流機構專門從事證券集體訴訟的研究,該機構建立的數據庫收錄了1995年以來的3080件證券欺詐集體訴訟案件。
其他一些公司還包括中國人壽、江西賽維、僑興環球、空中網、中華網、UT斯達康、前程無憂、晶澳太陽能、華奧物種、諾亞舟教育、昆明圣火藥業、富維薄膜、 LJ國際有限公司、大連綠諾環境工程科技、亞信科技、和信超媒體、太平洋寬頻、Accuray、AstroPower。依據過往的公開報道,上述企業均否認了對他們集體訴訟的指控。
美國翰宇國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Daniel Roules告訴本報記者,集體訴訟是中國企業進入美國市場必須面臨的挑戰之一。
不過一家遭受過集體起訴的企業公關主管告訴本報記者,法律起訴在美國市場很正常,程序也簡單,而且換一個角度來看,近年來中國企業赴海外上市也是最多的,因此中國企業遭受集體起訴案例最多也不足為奇。
同時,由于在集體訴訟中,律師能夠獲得賠償金額20%-30%左右的律師費,美國律師對集體訴訟也非常積極。因此有觀點認為,很多集體訴訟都是律師為獲得高額律師費而挑起的訴訟,導致了集體訴訟制度的濫用。
當然,由于集體訴訟的巨大威力,也給包括發行人在內的證券市場參與主體帶來威懾,使其不敢輕易違規。
做空者是幕后黑手?
在前述企業高管看來,針對中國企業的集體訴訟背后存在著一張利益鏈條網。受益最大的就是首席起訴人和律師。
在集體訴訟中,只有首席原告代表集團參與訴訟,包括聘請律師、收集證據、開庭、進行和解談判等。
如果起訴人與訴訟對方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獲得法院判決,則該和解協議或者裁決對每個集體成員甚至包括未參訴的受害者都發生法律效力,其他受害者不得以同樣的事實和理由對被告再次提起訴訟。
這位高管說,集體起訴的一般情況是,基金公司(主要是喜歡做空的對沖基金)找來律師,讓律師收集證據,然后再去找一些與企業有關的人或者是小股東一起發起訴訟。小股東通常不了解情況,但是跟著起訴也能夠得到好處,因此也樂意參與。
“在美國他們聯合起來訴訟是非常容易的,做空股價是他們起訴的主要原因。”這位高管說,“有些集體訴訟的指責就很荒誕。”
一旦遭到起訴,這些公司的股價在短期內劇烈下跌,跌幅往往高達50%,甚至超過90%。對沖基金從中獲取巨額利潤。
這位高管說,中國公司在美國公開上市一年之內,一般都會遭受訴訟。但這類訴訟最后的結果基本上都是和解,“你很少會看到法院進行判決的”。
他表示,中國公司經驗少,因地域原因對美國資本市場不了解,遭遇危機時應對也不成熟,比如危機公關手段應對方面沒有什么經驗。
另一方面,這些赴美國上市的中國企業往往成立時間不長,一般在5年左右。公司管理團隊的主要精力都集中于生產和經營,對國際法不熟悉,因國外的法律成本非常高往往投入也不夠。
他說,中國企業去美國上市,就如同一家非洲或者美洲企業到中國A股來上市,因為不了解這個市場,肯定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
完全信息披露
對于遭受集體訴訟的教訓,前述企業高管稱,進一步了解海外資本市場游戲規則是所有中國公司赴海外融資的必修課,“必須要學會去適應他們,公司治理也需要更加透明規范”。
與中國實行的證券發行的核準制不同,美國對證券的發行采取的是注冊制度。證券監管部門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并不對證券發行人以及證券本身做實質性判斷,只要證券發行人向SEC提交的注冊文件滿足法定條件,就可以向公眾發行證券,并依據各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在各交易所上市交易。
該發行制度的核心是“完全信息披露”(Full Information Discloure),即證券發行人必須提供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并確保其真實、全面、準確。SEC的職責是審查上述披露信息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并不對發行行為和證券本身的品質做出判斷。
假設所有投資者都能在公開披露的信息基礎上做出自己的理性判斷,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己承擔;證券發行人僅對其公開披露信息中的不實陳述所導致的投資者損失承擔法律責任,并不對因投資者自身投資失誤或者因不實陳述以外的原因導致的損失承擔法律責任。
中國企業一旦沒有很好理解完全信息披露的含義,就有可能遭到起訴。美國翰宇國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Daniel Roules說,一旦敗訴,企業將面臨巨大的經濟損失。
他提醒到,一個值得中國企業考慮的實用規避手段是,不要把太多不必要的資產放在美國,因為一旦中國企業在集體訴訟中敗訴,這些資產都可能被查封。
“另一個要點是,千萬不要輕視美國法院文件。”Roules說,“如果你的公司發現和自己相關的正在準備中的集體訴訟的消息,那馬上聯系美國執業律師,這樣你就不會浪費任何一個為自己辯解的機會。”
前述企業高管說,一旦遭到起訴,上市公司的應對成本也非常高,“一次集體訴訟的成本至少是千萬美元級別的,而且會牽扯很多精力,有一些案子要求出庭,所有鏈條上的人都要到海外去,各方面成本都很高。”
要減小集體訴訟對公司的影響或者避免遭到起訴,上市企業需要更注重內部流程和規范。
以幾家航空公司為例,這位高管說,東航因為內控做得不好,各方面就出了很多問題,比如原油投資出現巨虧,飛機經常晚點等。但南航和國航有內控體系,情況就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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