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商業新聞網訊】(記者許若水)漢王科技昨日發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告書》,宣布將于今日掛牌交易 募資11.3億。另外,漢王還在公告中稱公司已于2月19日進行回函,要求南開越洋指定第一名仲裁員,在該仲裁員漢王對外稱:被指定之后,按規定在三十天之內指定第二名仲裁員。并強調,與南開越洋軟件著作權糾紛不會對公司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也不會對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事情是否真的如此?業界分析人士認為實則不然:漢王在處理與南開越洋的知識產權糾紛時采取“不了了之”的態度,并一直聲稱此事對公司上市影響不大,然后,各方反應卻并非如它所希望的那樣。
漢王科技與南開越洋的知識產權糾紛起源于2002年4月,南開越洋與漢王科技簽訂了《RTK軟件許可協議》。2009年6月,南開越洋以漢王科技超過授權范圍使用相關產品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二審過后,法院裁定,根據協議,雙方須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尋求仲裁。今年年初,漢王科技發布招股意向書時被南開越洋指稱:漢王在招股意向書中誤導了證監會,也曲解了法院的意思。自己已經在今年1月通知漢王將發起香港仲裁中心仲裁,而漢王在公開文件中并未披露此事,“有誤導股民和券商之嫌。”對股民權益有影響。
縱觀此次糾紛,漢王科技與南開越洋的分歧首先在于:漢王科技認為,此次糾紛屬于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出現的普通合同糾紛,并不屬于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而南開越洋則認為,此次糾紛屬于侵權糾紛。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委員會特聘委員、北京楊兆全律師務所楊兆全律師認為此案的本質是侵權糾紛。但是,由于雙方事先存在合同關系,該侵權行為與此前的合同存在一定的聯系,因此,本案屬于與合同有關的侵權糾紛。這種糾紛的性質,決定了在合同有仲裁條款的情況下,優先適用仲裁程序。
楊兆全認為,天津高院駁回起訴,只是表明南開越洋起訴方式選擇不當。南開越洋可以向香港仲裁機構另行提起商事仲裁。根據雙方之前的合作合同,與該合作關系有關的一切糾紛,都應該由香港的仲裁機構仲裁解決。因此,南開越洋可以向合同約定的香港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糾紛并沒有結束。“天津高院的裁定僅說明該案件不應該由天津法院管轄的程序問題,而并沒有化解南開越洋和漢王科技之間的法律糾紛。二者之間知識產權的法律戰很可能將在香港仲裁機構中重新展開。雖然各方勝負不能斷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既然糾紛沒有解決,而涉及的金額又較大,因此該事件的潛在的法律風險不容小視。”
他談到,作為招股說明書,應對此進行客觀披露。否則,不利于投資者對該擬上市公司未來風險和價值的判斷,也違反了《證券法》關于全面、準確、客觀的信息披露要求。
楊兆全總結說,“如果投資者在購買該公司的股票,而該公司又被證監會認定為虛假陳述,那么該公司以及相關有責任的中介機構,將會面臨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和投資者的集體民事賠償訴訟。”
對此,投資者難掩擔心:如果這份意向書有重大事實隱瞞,那么按上市公司的招股意向書來選擇股票的他們豈不就是板上之肉?!
這種擔憂在網友的留言中也有體現,在金融界網站的股吧的漢王科技目錄下頁,網友對于漢王科技上市的擔憂也不少,諸如“又一個帶病上市的公司,不會破發吧?中了一簽,心慌慌”(網友seamaid321言)“大盤開始狂跌了,明天漢王兇多吉少,大家要小心了!!!”(網友Bulinstitution言)之類留言不少。
這是漢王科技沖擊香港資本市場之后的第二次上市嘗試。這次糾紛,為漢王的上市埋下了隱患。
南開越洋負責此案媒體聯絡的相關人士昨日表示,目前該案已經進入仲裁階段,不方便發表更多評論。該人士也稱,南開越洋并不排除和漢王和解的可能,因為他們從一開始就是本著希望和解的態度推進事件。不過,記者在南開越洋的官方網站看到,南開越洋連續在2月4日、2月5日、2月6日、2月7日和2月9日發布了五個公告,題目為“漢王科技欺瞞股民,南開越洋披露事實”,在公告中,例舉了大量有關漢王科技和南開越洋糾紛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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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關于全面、準確、客觀的信息披露要求的條例
證券法第二十條規定,發行人向證監會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必須真實、準確、完整。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必須保證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發行人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如果回避可能發生的法律糾紛,可能會構成了《證券法》意義上的虛假陳述。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并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發行人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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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漢王糾紛不了了之 上市募資隱患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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