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積極回應五學者(關于廢除《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上書意見,在經過兩年多的調查研究之后,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擬取代原有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并從今年1月29日起公開征求民意15天。此舉成為改善國家公權力形象的一個比較成功的案例,其間學者、官方和媒體的良性互動,為中國公民社會的發展提供了一條路徑。
筆者不由得從“拆遷”想到了互聯網管理,二者都是事關中國現代化建設的全局性議題,既然有拆遷悲劇的慘烈教訓和許許多多有識之士的智慧換來的成果,那么何不向其他社會領域推廣呢?說到底,這個成果就是公權力依法管理,在尊重社會公意的基礎上逐步和適時改良,實現從法制到法治的轉變。
但遺憾的是,由于歷史和現實原因,在包括互聯網在內的大眾傳媒領域,如《物權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一類的專門立法付之闕如。這就在最基本層面上造成了推行法治的尷尬———除了《憲法》無法可依。因此傳媒領域經常成了筆者所謂的“法治的盲區、人治的特區、規治的綠區”。說得具體一點就是,由于缺乏上位法,行政部門往往各行其是,一是嘴巴和非法律文件說了算(人治),二是相關行政部門不經正常立法程序制定規章制度,并且越來越將不合時宜的內容甚至部門利益帶到這些形形色色的規章中 (規治)。
有人可能會有疑問,現在公權力都在說依法管理,不會沒有法律依據吧?如若不信,您可以登錄官方的中國網等相關網站,我們所能看到的法律位階稍高的只有200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最高法2001年《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年《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2004年和2010年2月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和(二)。
根據中國互聯網新聞中心提供的信息,余下的上百部全國性規章制度可分為三類:“網絡管理”、“域名管理”和“網絡安全”。其中位階最高的是國務院1994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7年《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2000年《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01年《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02年《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和2006年《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它們與上述全國人大規定和司法解釋一樣具有法律效用,但不屬于人大正式立法,其條文規定也只涉及互聯網的部分義務,不是全面管理的法規。
至于由各個部委制定的規章,實在是林林總總,其名稱從《規定》、《暫行規定》、《辦法》、《工作細則》到《意見》、《通知》、《核準程序》不一而足,規章制定和執行主體包括原郵電部、原電子工業部、(工業與)信息產業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國務院信息辦公室、公安部、衛生部、文化部、教育部、新聞出版總署、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版權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保密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
如果說2001年7月實施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最大問題在于私權利與公權力不對等,權力為刀俎,權利為魚肉,那么同樣的情形、甚至更復雜的問題也出現在互聯網管理領域。由于缺少上位法的支持,依法管理往往成為空話。上述這些縱橫交錯、密如蛛網的規章往往只有限制性條文,而不賦予網絡基本權利,實際操作中經常由于政出多門而互相沖突,甚至引發部門之間公開指責。其中有的《暫行規定》已經實施13年之久。
可以想象,互聯網這么重要的媒體、發展這么迅猛的行業如此來管理,豈能不亂象叢生?筆者在不久前人民網的訪談中再次明確指出,我的一貫觀點是,推行法治,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辦事,依法管理,而不是跳出法律,任意制定規定來限制,F在關于互聯網的各種行政規定很多,卻沒有一項專門法律,所以我擔心所謂依法管理,經常變成無“法”管理。
如何逐步實現真正的互聯網法治?可以由國務院法制辦牽頭,清理現有規章,消除“規出多門”現象,根據憲法精神起草《互聯網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實行專家論證、公眾參與、政府決策相結合,條例的立法理念與設計思路充分彰顯維護公共利益,遵循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則,保障互聯網公司、從業者和網民的合法權益,在相關人的權利和義務之間力求達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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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南方都市報:互聯網管理能否征求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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