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多位法律專家表示,根據中國著作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法,谷歌掃描作家作品上網的行為侵犯了作家的合法權益,不屬于“避風港原則”的適用范圍。
法律專家表示,作家棉棉、及文著協起訴谷歌的焦點在于,掃描復制行為、提供顯示摘要和有限預覽是否屬于侵權。法律專家認為,該問題應采取兩分法。
第一。根據我國“許可并支付費用”的著作權保護規定,谷歌的掃描復制行為明顯侵權。
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計算機軟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而國務院頒布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也就是說,互聯網公司將一位中國作家的作品刊登到互聯網上時,它必須事先獲得這位作家的許可,并支付相應的著作權使用費用。
第二,谷歌相關網頁提供“顯示摘要和有限預覽”的行為,可以適用“避風港原則”的規定,即“通知+刪除”,網絡服務提供商不承擔賠償責任。
另據媒體報道,中國作家棉棉的代理律師孫景偉稱,谷歌已經從其網站上刪除了棉棉的作品《鹽酸情人》掃描版及其相關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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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法律專家:谷歌掃描作品上網明顯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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