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有上市公司大股東短線交易收益全部上繳的前車之鑒,但德豪潤達第二大股東珠海通產有限公司卻不引以為鑒,在不到六個月的時間內買賣所持德豪潤達股票,違反了證券法有關規定。
深交所最新披露的中小企業板誠信資料顯示,珠海通產于6月22日、25日兩次在二級市場買入德豪潤達股票,前一次買入30.4萬股,成交價格每股6.7元,后一次買入25.6萬股,成交價格6.05元。
然而,珠海通產在4個多月前曾出售過德豪潤達股票。根據德豪潤達今年2月26日公告,在2006年12月2日至2007年2月15日收盤期間,珠海通產通過深交所掛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188.26萬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1.165%。
《證券法》第47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截至2006年底,珠海通產持有德豪潤達1823萬股,持股比例11.28%,為德豪潤達第二大股東。
此前,違規短線交易收益歸入制度案例時有發生。太工天成2月份發布的一則公告就和短線交易收益歸入制度有關。該公司第三大股東在股改后持股721.5902萬股,在其中的540萬股“解禁”流通后,該股東賣出166萬股,但在售股過程中,因誤操作,6個月內又買入了100股,相關收益被公司收回。上市公司有關股東違規買賣股票所得雖小,卻給誠信檔案寫下了不光彩的一筆。
需要特別提出的是,《證券法》有針對第47條的懲罰條款。上市公司大股東及高管違規買賣股票的后果,遠不止上繳收益這么簡單。《證券法》第195條規定,違反本法第47條的規定買賣公司股票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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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德豪潤達:二股東違規大肆購股或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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