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行業怎么管?”
這個糾結了幾年的老話題,在新的《證券基金法》修訂進入公開征求意見階段,又一次被提上日程。
8月3日,中國投資協會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中國創投委)發布《自律規則》,成為繼中華股權投資協會(CVCA)和中國股權投資基金協會(CAPE)后又一個發布PE自律規則的行業協會。
8月5日,經過初審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修改草案(下稱“草案”)結束第一輪公開征求意見。與2011年的舊版相比,該草案通篇未再提及“私募股權基金”的字樣,但卻又似乎別有深意對新增了第171條——基金法初審草案的最后一條:“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公司或者合伙企業,其資產由第三人管理,進行證券投資活動,其資金募集、注冊管理、登記備案、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參照適用本法。”
那PE業內對于上述兩大事件,究竟是怎么看待的呢?本報記者針對PE監管和行業自律的話題先后采訪了近20位PE/VC行業從業者,包括GP管理人、LP和FOF投資人、律師、PE/VC行業分析師和行業協會核心人員,受訪的GP管理人則涵蓋了外資PE、外資VC、本土PE和本土VC。
焦點一:監管為主還是為輔?
幾乎所有受訪者給予記者的反饋都是:“政府監管為輔,行業自律為主”。適當的政策監管是必須的,問題是如何把握這個度。
戈壁創投合伙人徐晨認為,中國PE市場與國外相比處于相對早期,這時政府部門強調PE行業自律或因“意識到強行管制較難,不易通過具體的條框把所謂的風險給減少或者去除掉”。
有業內律師指出,目前中國法律是經濟學家立法,而非法學家立法。“監管的人是否了解這個行業,對這個行業的立法是非常重要的,否則會把行業管死。”
該律師透露:“將來要被監管的這幫人在立法的過程中是很被動的,甚至僅僅是在后期充當部門斗爭的一個工具。”
另一位律師,金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創投委《自律規則》起草小組成員之一的郭衛鋒接受采訪時表示:“我們覺得其實整個行業發展,從整個監管體系,或者說自律體系上來
看,肯定是有立法層面的,從法律法規到行業的部門規章,之后再到行業自律,再有就是一些企業自身的規定要求。”
目前的PE行業監管的角度,不應只是著重于事先審批登記,而是加強投資人的司法救濟保護,真正使法院的公正判決能夠迅速地強制執行。
廣盛律師事務所主要從事私募基金與上市業務的合伙人劉新輝表示:“更主要的是法院的懲處與救濟,來提前警示可能有違法行為的基金管理人,合理預知違法行為會遭到懲罰。而不是對審批登記蒙混過關,而事后又不會遭到司法處罰。”
目前,中國投資機構數量較多,采用事先審批和監管的方法將給主管部門帶來巨大工作量和工作壓力,如能采取司法救濟手段,保證法院公正裁決并有效執行裁決,則可通過此方式促進交易方遵守合同協定。
PE/VC行業是信息透明性不強的行業,用一些公開條款監管具有一定的可能性,但仍需較長時間才能實現。
焦點二:誰來監督自律?
事實上,目前國外的PE行業已經形成一套有效的市場推動的行業機制,使得一旦某個機構的GP管理人出了問題,想再融資,在行業內幾乎是不可能的。
在PE界、尤其是機構投資者中影響力較高的國際機構有限合伙人協會(ILPA)均曾發布過《私募股權投資原則》,并已成為多家國內PE協會自律守則的參考樣本。該原則的三個主導理念是:治理、透明性和利益協調,其目標是確保GP的利益與LP保持一致。
縱觀國內外多個PE行業自律文件,多是對GP的約束,目的是在遵守商業契約的基礎上、為LP、被投資企業和基金管理團隊創造更大價值。
行業自律并非契約型、合同性約束,而是市場參與者所遵守的慣例。具體而言,行業自律在基金的募資、投資、管理和退出四個環節上均有所體現。
深圳創東方投資董事長肖水龍認為, PE的“募、投、管、退”四個環節都涉及出資人利益,因而GP一定要專業、自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要忠實于委托人的委托和利益。這種情況下,各個環節都要做到自律,不要做任何違背、損害出資人利益的事。否則,創投機構就失去專業精神,違反職業操守。
“個人也好,一個機構也好,最大的價值是被別人所信任。違反或損害投資人利益就會遭到投資人和社會的唾棄,最終傷害的是投資機構本身。”肖水龍說。
投資人和被投企業家之間的矛盾的一個方面,是在行業競爭和信息披露方面。由于中國在許多行業領域均是處于充分競爭狀態,投資人將從行業內一家企業獲得的非公開信息用到另一家企業,往往會引起矛盾。
紀源資本管理合伙人卓福民告訴記者:“據我所知,有這樣的情況,看了這家企業,最后投了它的競爭對手,雙方矛盾鬧得很大。在我看來,投資人在進入一個行業時對若干家企業進行訪問比較,最后可能只投資一家,這是正常的。但是要尊重企業,不能把從一個企業得到的‘專有’情報,用到另一家企業;也包括挖人,你不能看了A企業,最后投了競爭的B企業后,又回A企業挖人。投資時,這個要比較注意。”
GP在投資企業之前要對被投資企業進行深入的盡責調查,向企業解釋投融資領域的法律知識、合作細節和條款,這既是對被投資企業負責,又是對基金的LP負責。
“我們經常向需要投資的企業家反復詢問,你想明白了嗎?你要接受投資,就要接受投資者代表的資本的要求,即現代公司治理要求的約束。”卓福民介紹。
談及退出,多家基金的合伙人均表示,GP要對LP盡責,最大程度維護LP和基金的利益,以求出資人和基金的利益最大化。
肖水龍強調:“無論IPO退出還是并購退出,都是最大程度維護基金以及基金出資人利益。能賣高價就不賣低價,如果能九七折就不能九六折,以避免對我們的品牌造成傷害。”
一知名外資VC的董事總經理對記者表示,PE/VC行業能否更為健康的發展,最重要的是能否給LP帶來良好的回報,以及在募、投、管、退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職業精神。
該人士表示:“這不是靠自律規則就能做到的。最后還是一個市場化——大浪淘沙之下,誰能給LP賺錢。他做得好,那LP就給錢。如果從市場的原則來講,不需要搞太花哨的東西。”
但是,這些說起來誰都懂的自律規則,誰來監督?還是只能依賴LP投資人的自我成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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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PE的呼聲:要監管,還是求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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