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感謝許志彪的投遞
在兩高的司法解釋中,雖然用了一個概括性的名詞即“信息網絡”,并且在該解釋的第十條中指出其包括移動通信網絡(即通常所稱的手機網絡)等,試圖顯示該司法解釋適用于除傳統的有地理概念的公共空間以外的所有基于信息技術的網絡空間。
但是,筆者認為,該解釋實際上主要考慮了計算機互聯網BBS類應用中的行為、以及微博社交應用中的行為,未對互聯網上其他應用、以及其他信息網絡應用上的行為做更多深入考慮,也未對不同信息網絡應用上的行為之間的區別從法律上進行邏輯一致的平衡處理,整個司法解釋顯得有那么一點急功近利。理由有二:
一、所謂的“轉發量”等概念,只在微博社交網絡上被用戶特別關注,而在信息網絡的其他應用中雖然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但實際上幾乎不被用戶關注。例如,有幾個微信用戶曾經對自己的文章在其微信朋友關系鏈中被轉發了幾次有所關注?
二、假如一個用戶因自身失誤(例如不小心敲錯鍵盤或點錯鼠標),或者因終端軟硬件出錯等原因,將本來保存在自己電腦或手機本地的爭議性文章通過信息網絡發了出去,對于這種情況,如果司法解釋是周全的、深思熟慮的,那么它就應該會給用戶一個改正錯誤的機會,以免不恰當地擴大打擊面。事實上,如果是通過微博發出,那么用戶確實有機會改正錯誤,他可以在該微博的轉發數到達司法解釋規定的500之前刪除該爭議性文章,從而避免觸犯刑法。但是,如果該文章是通過微信發出,那么一旦該文章被人轉發哪怕只有一次,用戶都有可能沒有改正錯誤的機會,因為就算他自己隨后刪除了該文章,該文章仍有可能在他的朋友關系鏈中持續轉發下去,從而該用戶可能觸犯刑法。可以看到,同樣是在信息網絡中,微博用戶與微信用戶之間相類似的失誤行為卻導致了不同的后果,而司法解釋并未從法律上給予后者相應的改正錯誤的機會。
在此,筆者認為,使用微博要注意兩點,一是不要追求驚人多的粉絲數量,二是一旦發現文章可能觸犯刑法一定立即刪除;如果使用微信,則一定在發出文章之前仔細推敲,否則,不但幾乎沒機會采取措施立即阻止轉發,而且連啥時候被轉發滿500次都不知道。
附:微博和微信用戶之間類似行為的不同后果之原因——轉發機制不同
對于微博,用戶A的原創文章B,被用戶C轉發時,在用戶C的微博主頁上,形成了一條新的博文即文章D(該文章D可能只包括“轉發微博”四個字,也可能是一個字都沒有的空文章),在該文章D的下方,表面上是被轉發的文章B,實際上是一條指向文章B的鏈接(也可稱為指針),當文章B被用戶A刪除后,文章D下方的文章B就不見了(會顯示類似“該文已被作者刪除”的字樣),這樣用戶A就阻止了其文章B被繼續轉發。
而在微信中,轉發的不是鏈接或指針,而是文章的復制品,原文刪除后并不會導致復制品跟著被刪除。
作者 許志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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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網謠”司法解釋的分析之一 - 微博與微信用戶的風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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