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陽市浉河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兒子盜竊,母親窩藏、銷贓的特殊刑事案件。
家住河南省信陽市浉河區的王某生于1998年8月26日,因長期迷戀網絡游戲,開銷巨大而又沒有其他收入來源,因此伙同他人多次實施盜竊。經查,王某從2011年5月—8月間,先后盜竊電腦等共計價值20000多元的財物。王某的母親趙某得知兒子盜竊的事實后,在勸戒無果的情況下,天真的認為兒子還不滿16周歲,盜竊他人財物后不承擔刑事責任,便將兒子盜竊得來的財物銷售給他人。
今年8月10日,王某在盜竊的過程中被人抓獲。因王某未滿16周歲,不承擔刑事責任,公安機關遂將其勞動教養,而趙某則被信陽市浉河區檢察院以涉嫌窩藏、銷售贓物罪向信陽市浉河區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構成窩藏、銷售贓物罪”。本案中,由于王某在實施盜竊行為時未滿16周歲,因而對其實施的盜竊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王某的盜竊所得仍然屬于贓物,而趙某在明知兒子盜竊他人財物的情況下,仍然為其窩藏、銷售贓物,其行為已構成窩藏、銷售贓物罪,遂判處趙某有期徒刑2年。(高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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