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亦斌想不明白,為什么白紙黑字的合約到最后竟然全無用處。
問題還是出在這個“賭”字上。
日前,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于蘇州工業園區海富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海富投資”)和被投公司甘肅世恒有色資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下稱“甘肅世恒”)的對賭條款均判定無效。
對賭協議被判定無效,這在中國PE(私募股權投資)界是首例。
簡單來說,對賭協議就是投資者與企業或大股東約定,當企業的業績(一般是稅后凈利潤)達到一定水平時,投資者就要追加投資或贈送股權;反之,如果沒達到事先約定的標準,企業就要向投資方支付現金或是贈送股權。因此,對賭協議實質上是一種期權,由于形式上是雙方以某種結果是否出現作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對價的條件,與“賭”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通常稱之為“對賭協議”。
然而,“對于對賭協議的合法性,我國法律并沒有明文規定。”此案目前已經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其最終判決將直接影響中國司法界對對賭的認識。
此案也讓“日益瘋狂”的風投業界遲疑起來:曾經為激勵所投公司業績騰飛,同時確保自身風險最小化的“雙贏協定”,最終可能僅淪為一張白紙。
“雖然外界認為結果并不樂觀,但我并不這樣認為。”7月9日,作為本案原告海富投資的董事長張亦斌告訴《中國經濟周刊》。
對賭無效
海富投資成立于2007年9月,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均為5000萬元。
2007年10月,海富投資決定投資甘肅世恒(當時名為“甘肅眾星鋅業有限公司”),并與甘肅世恒、香港迪亞有限公司(甘肅世恒為其全資子公司,下稱“香港迪亞”)及陸波(甘肅世恒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同時也是香港迪亞的總經理)簽訂了《甘肅眾星鋅業有限公司增資協議書》(下稱“增資協議”)。
《中國經濟周刊》從獨家獲得的增資協議中獲悉,該協議主要條款包括“海富投資現金出資2000萬元投資甘肅世恒,占甘肅世恒增資后注冊資本的3.85%”;同時,其中的“對賭協議”即“業績目標”約定:甘肅世恒2008年凈利潤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否則,海富投資有權要求甘肅世恒予以補償,如果甘肅世恒未履行補償,海富投資有權要求香港迪亞履行補償義務。如果截止到2010年10月20日,由于甘肅世恒自身原因無法上市,則海富投資有權要求香港迪亞回購海富投資持有之甘肅世恒全部股權。
之后,海富投資于2007年11月2日依約向甘肅世恒繳存了出資款2000萬元人民幣,其中114萬余元認繳新增注冊資本,1885萬余元計入資本公積金。
2008年2月29日,甘肅省商務廳批準了增資協議、合營合同和公司章程。隨后,甘肅世恒辦理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 上一頁1 23456 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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