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征意見,著作權法定許可范圍縮小為“教材和報刊轉載法定許可”
“法定許可”限縮范圍為教材和報刊轉載;業內人士稱“版權局積極回應音樂人呼聲”
新京報訊 昨日,國家版權局在新聞出版總署網站公布了《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自即日起公開征求意見,與3月31日公布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相比,第二稿刪除了此前第一稿中引起爭議的錄音制品“法定許可”條款,并在多方面有較大改動。
“法定許可”制度
限縮范圍恢復作者專有權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3月31日公布后,第四十六條的內容引發了部分音樂人的強烈反應:“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在此次公布的第二稿中,這一條被刪除。
第二稿調整為:根據權利人、相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及相關機構的意見,將著作權“法定許可”進一步限縮為教材法定許可和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兩種情形,取消原草案第四十六條關于錄音制作法定許可、第四十七條關于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法定許可的規定,將其恢復為作者的專有權。
對此,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干事張洪波認為,“這一條被刪除,可以看作版權局對于部分音樂人呼聲的積極回應。”
“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增加開放式規定
在“合理使用”制度方面,本次修改,主要作了以下調整:(1)增加“合理使用”的開放式規定——其他情形,同時將原草案第三十九條并入新草案第四十二條作為第二款限制所有的十三類“合理使用”情形;(2)明確為個人學習、研究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為復制文字作品的片段;(3)增加關于引用他人作品不得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或者實質部分的規定;(4)在相關情形中增加“信息網絡”媒體規定;(5)增加關于對室外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后形成的成果后續使用的規定。 上一頁1 234 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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