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沒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犯了機械執法的錯誤。
近日,吉林松原一網友因下載黃片到電腦上看,被公安局拘留15天并處罰款3000元。該網友表示不服,向有關部門申請了行政復議。(6月15日《南方都市報》)
按法治的要求,任何應處罰的違法行為,須同時具備四要素:一是行為人具有責任能力;二是出于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三是做出了法律明文規定的違法行為;四是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
就上述網友的行為來看,該網友具有法律責任能力,并且出于故意,這兩點毫無疑問。那要看其行為是否構成違法,重點就要看后兩個要素是否符合了。首先,我們先看網友在家下載黃片自己看的行為有沒有社會危害性。從處罰決定書的事實認定來看,該網友僅僅是“使用計算機在互聯網復制淫穢影片到自己電腦上供本人觀看”,這就如同十年前延安發生的“夫妻在家看黃碟”行為,對社會和他人沒有造成任何實際損害,因而,基本可認定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不應受到法律處罰。
那么,為什么當地警方還是處罰了呢?表面上看,警方是有法律依據的,即《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據此可以認定該網友從網上“復制”淫穢物品,畢竟下載行為就等于把網上的黃片“復制”到自己的電腦上。也就是說,該網友的行為也符合上述違法四要素中的第三個要素。不過,警方在實施處罰時明顯忽視了違法行為的最本質要素——具有社會危害性,犯了機械執法的錯誤。
另外,從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相銜接的角度進行考察,我們會發現,兩部本應嚴密銜接的重要法律,在“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問題上卻出現了不銜接和不協調。就法理而言,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一般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嚴重程度,行為內容和類型一般需要相互對應,特別是“罪狀描述”完全相同的行為。但很明顯,刑法要求“制作、運輸、復制、出版、販賣淫穢物品”必須“以牟利為目的”,才構成犯罪,而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卻大大擴大了處罰范圍,即不管是否以牟利為目的,都規定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給予治安處罰和罰款。如此一來,不僅與刑法的規定難以銜接,而且也客觀上囊括了諸如“夫妻在家看黃碟”和“自己在家下載黃片看”這些本沒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使懲罰擴大化,造成執法不公,受到輿論質疑。
看來,“在家下黃片被拘”的問題不僅出在執法上,而且也與法律間的不銜接有關,需要進行修法才能釜底抽薪地解決類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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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在家下黃片被拘”引爭議 暴露法律不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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