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民高先生從京東商城購買的筆記本硬盤出了問題,京東商城卻以“發票不開明細,自動放棄質保”為由拒絕保修。高先生為此將京東商城網站的經營方——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然而,京東公司提出,硬盤的實際發貨、開票、收款均由圓邁公司履行,京東公司不應擔責。近日,浦東新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高先生贏得了硬盤退貨的維權之戰。
【案情回放】
2010年3月6日,開公司的高先生花899元從京東商城上購買了一個 “西部數據”筆記本硬盤,質保期3年。上海圓邁貿易有限公司為其開具了一張 “辦公用品”普通發票,發票抬頭為公司。
用了半年多,高先生發現筆記本硬盤問題不斷,運行速度直線下降,直至無法開機。高先生在京東商城網上提交了筆記本硬盤的維修申請。當天,京東商城客服人員回復了審核意見,表示開發票時有特殊提示“發票不開明細,自動放棄質保”,因高先生發票開的是辦公用品,無法提供返修服務。高先生也曾托人前往西部數據的維修店進行維修,被告知如需維修需要付費。幾經協商未果后,高先生遂以公司的名義將京東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退貨、賠償經濟損失3000元等。
京東公司辯稱,京東公司僅是京東商城的經營者而非所有者,僅負責交易平臺,而實際發貨、開票、收款均由圓邁公司履行,故本案買賣合同雙方是原告和圓邁公司,與京東公司無關;“發票不開明細,自動放棄質保”并非合同條款,京東公司不是因此拒絕返修。
法庭在追加了圓邁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參與訴訟后,作出一審判決,京東公司返還原告貨款899元,并從原告處取回系爭筆記本硬盤;圓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以案說法】
問:發票是圓邁公司開具,京東公司為何也要承擔退貨責任?
答:網絡經銷商在提供給消費者的格式條款中未予披露交易主體,消費者有權將履行合同義務的主體作為合同相對方主張權利。本案中,賣方的主要義務系由京東公司和圓邁公司共同履行完成,故原告與兩被告買賣合同成立,兩被告應共同承擔責任。
問:京東公司的“發票不開明細,自動放棄質保”條款是否有效?
答:合同的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來源于當事人約定。京東公司在案件審理中明確表示,雙方合同中并無“發票不開明細,自動放棄質保”條款,故該條款無效。
【法辭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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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硬盤有問題京東拒退貨 法院一審消費者獲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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