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沒有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世界經理人網站擅自使用了中國青年報記者的百余篇文章。近日,海淀法院集中宣判5起案件,中青報勝訴,每起案件獲賠650元至1350元不等。
中青報向侵權說“不”
中國青年報社訴稱,去年7月,該報社發現經理人公司經營的世界經理人網站,在未經該社許可、亦未支付費用的情況下,非法使用了中青報刊載的文章百余篇。報社認為,經理人公司的侵權行為嚴重損害了中青報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經理人公司支付賠償金及因制止其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開支。
開庭時,被告經法院傳喚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及證據。
法院審理后認為,經理人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中青報的文章,侵犯了中青報對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于中青報經濟損失和被告違法所得的具體數額均缺乏相應證據予以確定,法院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最終,法院在5起案件中分別判令經理人公司賠償中青報650元至1350元不等的經濟損失。其中獲賠1350元的案件共涉及一名作者的11篇作品,每篇作品字數在千字以上。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免費為報社做推廣”站不住腳
承辦該案的法官楊德嘉告訴記者,近年來網站未經許可轉載報刊文章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既對報社等權利人構成了嚴重侵害,也為網站經營者惹出了不少麻煩。總結原因,除了網站故意享用“免費午餐”外,網站對侵權行為的認識還存在三大誤區:認為報刊上的文章與國家公文、時事新聞一樣,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可以任意轉載、使用;覺得網站未向公眾收費,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質”,所以轉載文章也無需付費;認為網站使用文章非但不會影響到報刊的銷售,反而免費為報社進行了宣傳推廣,因此不構成侵權。
法官介紹,著作權法確實不保護新聞事實本身,但媒體采集信息,依照自己的新聞理念加工事實,即便同一個新聞事實,經過不同媒體的加工后,生成的新聞產品也各具個性。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具有創意的新聞報道手法,包括新聞標題、新聞內容和新聞報道風格,甚至報刊的編排版式。
法官建議,網站在使用新聞報道時,應該尊重傳統媒體的版權,加強與權利人的溝通與合作,規范自身的使用行為。他還介紹,一旦網站侵權,法院會根據涉案作品的類型、數量、字數,并結合網站過錯程度、使用方式等因素,酌情判定賠償數額。
記者不能以個人名義索稿費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銘指出,由于記者刊發在報紙上的新聞都屬于職務作品,不享有著作權,即使發現侵權行為,也不能以個人名義起訴,只能通過報社法人維權。另一方面,報社主動發現侵權的能力不如記者個人敏銳,所以報社應鼓勵記者舉報,共同維護媒體權益。他建議,可以把網站賠償款作為獎金獎勵記者。
劉銘還提醒,著作權糾紛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如果超過兩年,但侵權行為還在持續的,著作權人仍有權提起訴訟。
此外,劉銘還提出,網站對與傳統媒體的侵權是海量的,不可能一一訴諸法律,而且出于保護我國互聯網行業的考慮,此類訴訟的賠償額一般不高,有時公證取證費用比侵權賠償費還高。他認為,必須通過行政手段、互聯網行業自律來解決侵權問題,否則通過這種“不正當”競爭打擊傳統媒體,使其喪失創新能力、采寫能力,網絡“免費午餐”也就吃不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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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世界經理人網站被判侵權 賠中青報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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