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商業新聞網綜合報道】(記者 蘇格)3月31日,國家版權局發出通知,公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引起大量音樂人的爭議,特別是第四十六條:“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該條法規草案也引起網友的廣泛關注,各音樂人紛紛在微博上呼吁重視保護版權。
內地音樂人、歌曲作家李廣平在微博中寫道:“誰來保護我們辛辛苦苦創作制作的歌曲作品?”并舉出了搖滾歌手汪峰的例子:2011年,農民工組合“旭日陽剛”在春晚上憑借搖滾歌手汪峰的歌曲《春天里》一炮而紅后,商演、代言等活動便接踵而至,《春天里》也成為“旭日陽剛”出席活動的必唱曲目。但隨后,該曲的作者汪峰在2月11日發表博文,要求“旭日陽剛”立即停止演唱《春天里》。從法律層面來看,汪峰作為歌曲《春天里》的版權所有者,要求對方停止翻唱自己的歌曲,屬于行使自己的權利,但如今的情況則不一樣了。李廣平在微博中寫道:“按46條,《春天里》火了吧?汪峰出版三個月后,我按48條向音著協交錢翻唱,我也火了!汪峰上哪說理去?他能告我?不準我唱?翻吧翻吧不是罪,讓汪峰無歌可唱!”
高曉松也在微博稱如果電視劇、電影等所有的知識產權都只能保護三個月的話,我們愿意共同獻身。

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汪峰指出這對創作者不公平,而有些人則可以不勞而獲。他指出,時代到了今天,當全世界除中國之外絕大多數尊重文化、尊重創造和版權的國家因為盜版和非法及免費下載音樂而制定更嚴厲的法律為了保護創造者的時候,我們的法律竟然頒布了如此匪夷所思的新法規。
知名媒體人、主持人莊婧指出,對著作權的侵犯已經不是新鮮事,侵犯到這個程度是新鮮事。可見一種權益你不爭取而是默認被侵犯,結果就是被不斷地侵犯與徹底地剝奪。
愛好音樂的當當網CEO李國慶也在微博指出國家版權局此法案有違常理,他說:此著作權修改征求案是倒退。雖版權局初衷是抓繁榮來打盜版;但1)有經紀公司的音樂人不該被集體;2)集體不能壟斷;3)互聯網時代找到權利人容易;4)在授權價格和分成缺乏共識及網絡盜版猖獗情況下不宜推崇集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節選
第四十六條 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
第四十七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其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播放他人的視聽作品,應當取得制片者許可。
第四十八條 根據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使用前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二)在使用時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作品出處;
(三)在使用后一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同時報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稱、作者姓名和作品出處等相關信息。使用者申請法定許可備案的,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其官方網站公告備案信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將第一款所述使用費及時轉付給相關權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況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免費查詢作品使用情況和使用費支付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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