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消息,高朋裁員事件又有最新進展:員工維權代理律師趙占領向網易科技透露,華南區員工維權代表與高朋總部談判,得到最后答復——8月15日前離職且簽署《自愿離職協議》的員工僅能獲得18天工資的賠償,未簽署及8月15日后離職的員工可獲兩月工資賠償。華南區部分被裁員工已委托律師提起勞動仲裁。
裁員雙重標準:協議與離職日期
此前有媒體報道,高朋網華南6市(中山、珠海、東莞、佛山、南寧、桂林)共裁員66人,裁員比例最低的分站為三分之一,最高的為83%,正與高朋總部代表進行最后談判。
網易科技獲得的一份高朋華南區裁員最新統計數據顯示,裁員83%的城市為桂林(12人留2人,其中一人為孕婦),更高的是南寧的84.21%(19人裁16人)。中山、珠海、佛山、東莞分別為54.17%(24人裁13人)、50%(20人裁10人)、38.10%(21人裁8人)、33.33%(27人裁9人)。
今日雙方談判正式破裂,高朋給出最后的標準:8月15日前裁員為各地方分站行為,簽署《自愿離職協議》的員工補償標準由之前的15天工資增至18天;未簽署的員工賠償2個月工資;8月15日之后裁員為高朋總部下達指令,被裁員工全部獲得2個月工資補償。
華南區本輪被裁員工多為15日前離職,部分簽署了《協議》的員工對這一結果非常不滿,“之前的預期是兩個月工資”,趙占領稱,從15天的基數增加3天,高朋誠意不足。目前部分被裁員工已委托其提起勞動仲裁,3個月左右可以得出結果。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簽署《協議》的被裁員工并非全部自愿離職,或存脅迫或誘導因素,有媒體轉述被裁員工的描述稱:“(高朋)人力說,如果不簽協議,會計入個人檔案里,擔心影響下一份工作所以就簽了”。
高朋此次裁員由各區員工代表與高朋總部代表分別進行談判,華南區和上海站屬于進度較快的區域。網易科技側面了解,上海站談判情況相對樂觀:目前被裁的員工已經基本談妥,全部獲得2個月工資的賠償。上海站被裁員工為編輯部等幾個部門的120至150名員工,且均為8月15日后被辭退,集體維權并通過媒體輿論施壓,上周第一批50人談妥賠償,本周剩下的幾十人也全部獲得賠償。
網易科技致電高朋公關部,工作人員表示上海站談妥一事屬實,華南區的談判結果暫不清楚,需要核實后答復。
律師:經濟性裁員應提前報備及協商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被裁員工全部在試用期內。大批裁撤試用期員工,是否違反《勞動法》?
知名互聯網律師、大邦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游云庭就此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員工的試用期是包含在正式的“勞動合同”內的,即使在試用期內,仍然屬于正式員工。一般情況下,在勞動合同有效期限內要合法解除試用期員工,除《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有過失性行為等一般規定外,對于試用期員工,多了“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高朋大規模裁員,顯然不屬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企業對于大規模的裁員,一般采用以下幾種方案:
1、協商一致。如高朋與試用期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就不存在違法的情形。
2、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為由,即“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如采用該方案,高朋內部調整崗位是否屬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存在爭議,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即便屬于,還需要有一個“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前置程序。高朋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曾經跟員工協商過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否則就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3、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裁員。按該條款,用人單位應符合法定條件,一般為“破產、經濟嚴重困難”等,還需要事先通知工會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如采用該方案,應當事先報告勞動行政部門,并需要符合裁員的前置條件,主要為“破產、經濟困難”等,筆者對高朋是否進行過報備程序并不了解,在此不多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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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高朋網華南員工獲18天到2個月的工資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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