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2月20日,黃光裕內幕交易案引發的兩起民事賠償案,剛剛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宣判。法院認定二原告要求黃光裕夫婦賠償損失及利息等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原告代理律師表示,在與當事人商議后再決定是否進行上訴。
案件進程回顧:
2010年5月18日,一審法院以黃光裕犯內幕交易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6億元。連同黃光裕犯非法經營罪和單位行賄罪,數罪并罰,法院決定對黃光裕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罰金6億元,沒收財產2億元。
同年8月3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對黃光裕因三罪并罰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以及罰沒8億元的判決結果進行維持。
緊接著,來自河南的股民李巖便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黃光裕的內幕交易行為給他的投資股票造成了損失,索賠金額155元。這拉開了股民起訴黃光裕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的序幕。
2011年1月,法院正式受理李巖的訴訟請求。同年9月6日,案件第一次開庭審理。庭上,李巖一方就提出增加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新的證據,并追加訴訟標的。而黃光裕代理律師則對此提出異議。法院宣布休庭,擇期再開庭。
2011年9月16日,李巖突然撤訴。三個月后,他再次提起訴訟,提出89萬元的索賠額。同時,又有三位股民加入訴訟行列。
2012年7月24日,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當天,四位股民中有兩位撤訴,法院只對來自河南的李巖和來自山西的吳某兩人的索賠案進行了庭審,他們的索賠金額分別為89萬元和64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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