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昨日在其官網上對近期納稅咨詢熱點做出解答。納稅服務司指出,納稅人從事廣告代理業務時,無論該廣告是通過何種媒體或載體(包括互聯網)發布,納稅人都應該以其從事廣告代理業務實際取得的收入為計稅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日前有納稅人咨詢,一家網絡公司承接互聯網上廣告代理業務,廣告形式為網頁上的浮動廣告及彈出廣告,這些廣告代理業務取得的收入應如何計算繳納營業稅。
對此,納稅服務司指出,納稅人從事廣告代理業務時,委托廣告發布單位制作并發布其承接的廣告,無論該廣告是通過何種媒體或載體(包括互聯網)發布,納稅人都應該按照規定,以其從事廣告代理業務實際取得的收入為計稅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其向廣告發布單位支付的全部廣告發布費,可以從其從事廣告代理業務取得的全部收入中減除。
此外,納稅服務司還對化妝品、醫藥和飲料制造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進行了解釋。即對化妝品制造與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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