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球星邁克爾·喬丹宣布,已向中國法院起訴中國運動服和鞋類生產商喬丹體育涉嫌侵犯其姓名,喬丹表示對“喬丹體育”甚至侵犯其孩子的名字深感失望。
這并不意外,在這家公司去年醞釀國內上市的時候,有關其商標會引起糾紛的擔憂就在資本市場傳開。對于很多中國消費者而言,他們錯誤的認為此“喬丹”是美國球星的授權品牌,去年就有北京消費者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喬丹體育”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和欺詐。大部分中國體育用品企業在境外上市,而“喬丹”選擇在上交所上市的重要原因是避免境外商標侵權。
從名稱到商標圖形,消費者毫無疑問會將“喬丹”與美國球星聯系起來,這也是該企業借用喬丹形象塑造品牌的初衷。但是,喬丹體育認為“Jordan”作為普通外國人姓氏不具有特定性,與球星“邁克爾·喬丹”不存在對應關系,而且喬丹此前對早在2000年就已注冊的“喬丹”商標并沒有提出異議。
依照中國法律來證明喬丹體育侵權是項艱苦的任務,因為法律保護第一個注冊者所有權,如果相關利害人對此有異議,可以在五年內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但喬丹體育已經注冊10余年,并在2009年被認定成為“馳名商標”而得到政府保護。正是這種法律規定,讓耐克的“Jordan”系列商標在國內申請注冊一直沒有獲得批復。喬丹體育此前還推出與耐克旗下知名品牌“匡威”類似的五角星圖形商標,盡管匡威提出異議,但工商局仍然核準了喬丹的申請,匡威向法院提起的侵權訴訟目前還沒有判決。
喬丹體育認為,他們沒有利用喬丹個人形象進行宣傳,而同樣的姓名在西方普遍存在,并不屬于侵權。但喬丹體育商標利用了“飛人”的形象,而且還注冊了兩個與喬丹兒子中英文寫法一致的商標。這就不能簡單的以“喬丹”只是一個普通名字所能解釋的現象。
在中國,山寨并不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是生意模式,但其產品主要活躍在“地下市場”而不被受侵權者所重視;對美國互聯網模式的復制更被認為是發財的途徑,由于市場割裂以及模式克隆很難判為侵權,一般不會構成知識產權問題。喬丹體育的做法不同,他不是對產品款式或技術的模仿,而是品牌本身就是建立在使用別人形象的基礎之上,并且即將成為公眾公司而非地下作坊。
這意味著中國的法律可能存在漏洞,從而助長了注冊國外名人為商標而發財的投機活動。因為很多商標注冊后并不為人所知,更別說外國人,一旦超過五年而得到保護,就會讓糾紛變得復雜,因為法律與事實可能會發生沖突。
比如NBA新星林書豪的中英文名字商標,早在去年已經被中國體育用品制造商注冊,該公司還注冊了大量美國運動員名字品牌,甚至也注冊了“喬丹王國”和易建聯商標。中國企業可以用非常低的成本把所有可能成為明星的新運動員名字都注冊為商標,從而渴望有機會擁有一個明星商標。
中國法律應該對于那些外國名人特定中文譯名在他所處的領域給予保護,防止這種廣撒種子式的投機做法。否則,盜用明星名字的做法不僅誤導消費者,而且會在國際上強化中國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不良形象,對本土企業也是一種巨大的風險,最終消費者、企業與國家利益都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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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誰的喬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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