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科技訊(婁池)3月14日消息,蘋果公司昨日針對iPad商標權案發布公告,稱深圳唯冠誘導蘋果去跟唯冠的子公司臺灣唯冠簽約,是為了避免將商標轉讓費支付給當時在中國大陸的債權人。今日唯冠律師針肖才元對蘋果聲明給予了五點回應,稱相關指控無中生有;蘋果在與臺灣唯冠公司磋商過程中,一直強調商標轉讓須由授權代表簽署書面協議、電子郵件不具有約束力。今天卻要求以電子郵件為準是反復無常;拒絕公開就此事倫理是沒有勇氣,長期侵權使用商標更是不尊重法律。
以下為唯冠律師肖才元對蘋果公告的五點回應:
蘋果的聲明刻意偏離了客觀事實:
一、蘋果稱“深圳唯冠堅持要求我方去跟唯冠的子公司臺灣唯冠簽約的。但在那時Apple并不知曉深圳唯冠這樣安排,原來是為了避免將商標轉讓費支付給當時在中國大陸的債權人”,這純屬無中生有。
“為了避免將商標轉讓費支付給當時在中國大陸的債權人”之說,實為憑空中傷他人。而“深圳唯冠堅持要求我方去跟唯冠的子公司臺灣唯冠簽約”之說,則純屬曲解事實。2009年8月起蘋果律師精心策劃并制定了收購十個IPAD商標的方案,事前對臺灣唯冠公司IPAD商標權屬狀態事前已進行了“周全”的調查,但百密而一疏,蘋果律師錯誤地將其中本歸屬于深圳唯冠公司的兩個IPAD商標當成了臺灣唯冠公司的商標來交易,而這種低級的錯誤,臺灣唯冠公司也未能及時察覺。蘋果在與臺灣唯冠公司磋商過程中,一直強調商標轉讓須由授權代表簽署書面協議、電子郵件不具有約束力。在蘋果律師一手起草了商標轉讓協議、商標轉讓清單中,將商標轉讓方一直列明為臺灣唯冠公司。
如,蘋果一方代表2009年11月10日17:35發給臺灣唯冠聯系人的郵件內容為“1、我方律師已經準備了一份簡單的協議,包括唯冠同意將IPAD的所有權利轉讓給我公司的慣用條款……3、如你方滿意合同,請由唯冠的授權代表人簽署”。該郵件的附件為IPAD協議草案。
該協議草案明確列明轉讓雙方為: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習稱為“臺灣唯冠”)、IP申請發展有限公司(注:即蘋果律師專門設立的殼公司)。并且將臺灣唯冠的詳細地址也列明(不難看出,蘋果律師對臺灣公司的資料包括商標權屬早已調查收集)。特別需要提及的是:該協議草案的最后一條(協議第11條)與最終2009年12月23日在臺北簽署完成的正式協議的最后一條(亦為協議第11條)完全相同,內容為:“本協議及本協議提及的一切文件構成雙方之間關于本協議標的的全部協議并取代先前關于該標的草案、協議、承諾、陳述、保證及任何性質的書面或口頭安排”。換句話說,該份由蘋果一方起草并最終由蘋果一方(IP公司)與臺灣唯冠公司簽署的協議明確聲明:只確認最終簽署的書面協議的效力,此前的任何性質的書面或口頭商談(顯然包括電子郵件)均不具有效力。
蘋果一方與臺灣公司與2009年12月8日就已商定在臺北簽約,而蘋果一方從往來郵件中又明顯感覺到:臺灣唯冠公司該項轉讓事宜的聯系人袁輝及臺灣公司的授權代表麥世宏在深圳或深圳附近工作,故12月15日曾詢問可否到深圳來簽署協議?袁輝回復:臺灣唯冠公司的公章是在臺北,簽約地點不必更改了---而這就是蘋果“深圳唯冠堅持要求我方去跟唯冠的子公司臺灣唯冠簽約的”的所謂依據。首先,根本不存在深圳唯冠堅持要求蘋果與臺灣唯冠簽約的事實;其次,臺灣唯冠與深圳唯冠不存在持股關系;再者,蘋果律師豈能不動腦筋就服從要求與臺灣唯冠公司簽約?
二、所謂三年不使用的問題,實為蘋果公司變幻無常之說。
首先蘋果公司明知我方一直都在使用該商標,商標是有效的商標。正因為如此,蘋果公司雖曾于2010年2月9日以所謂三年不使用為由,
申請中國國家商標局撤銷深圳唯冠公司該兩項IPAD商標,而隨后,
又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將該兩項商標確認給蘋果。確權之訴的前提是該兩商標是有效的、一直都在使用的。蘋果提起的訴訟已經客觀地否定了自己此前“三年不使用”之說。
而時至今日,蘋果又在重溫此前的老調,只能理解為說話不靠譜。
三、根本就不存在蘋果所稱的不公平。
蘋果這是在掩飾自己此前的荒唐。蘋果公司并未與深圳唯冠公司簽約轉讓,2010年2月初發現了錯誤時,本應及時與深圳唯冠協商糾正。但由于蘋果公司代表的傲慢,硬性采用威懾方式,導致與深圳唯冠的磋商破裂。蘋果根本不理會深圳唯冠公司的兩項IPAD注冊商標的專用權,藐視中國的法律,公然在中國整個市場上銷售iPad平板電腦,形成了典型的反向混淆。時間長達一年半有余。其侵權范圍之廣、侵權時間時間之長、侵權利潤之高,無疑是史無前例的。由于蘋果公司的超強影響力,已遠遠超出了個案的影響,這種惡意侵權,對于中國正在不斷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實為一次公然的踐踏。在任何注重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必須付出相應的成本,這是一項最基本的規則。
四、所謂“唯冠一直都在誤導社會公眾”之說,更是為了掩飾自己的荒唐。
蘋果有關人員一直都是在刻意掩飾此前的低級錯誤、一直都在掩飾強行使用iPad商標的魯莽,而為了掩飾,不惜扮演一副無辜的模樣。究竟是誰在誤導公眾,檢驗的方式就是在公眾面前澄清事實,以正視聽。為何對“公開論法”形式避而遠之呢?為何沒有勇氣來澄清呢?
五、蘋果目前的作為與其聲稱的“尊重中國的法律法規。作為一個擁有大量知識產權的公司,我們一向尊重他人的商標權”的表白恰恰相反。
首先,我方系第1590557、1682310號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我方的商標權屬從未發生改變。蘋果與我方所謂的糾紛自2010年2月起,而2011年10月 日,中國國家商標局對我方已到期申請續展的第1590557號商標又核準續展十年,再次明確我方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而蘋果一方對此卻視而不見,這豈是尊重他人的商標專用權?這豈是尊重中國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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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唯冠律師回應蘋果公告:誘導簽約是無中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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