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6日,云南巧家縣村民李昌奎奸殺19歲少女后摔死其3歲的弟弟,他于2010年被一審判處死刑。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法終審判處李昌奎死緩。受害者家屬對此“免死”判決表示不滿,稱兇手是在公安機關追擊下被迫自首。
一身兩命皆因瑣事而發,但此并非僅僅是成人之間的矛盾,犯罪人李昌奎因為與隔壁鄰里的爭端,把怒意遷怒于對方的子女,其中3歲的兒童也難逃厄運,成為他泄憤的對象,被其活活摔死在鐵門門方上,而男童19歲的姐姐,在被其強奸之后,用鋤頭將其鋤死,而后又將兩姐弟用繩子勒住脖頸而后離去。但罪犯并沒有因為他犯下強奸、故意殺人罪受到法律的嚴懲,僅僅因為其有自首情節而被云南省高法終審網開一面,更改了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死刑的判決!而此判決一出,引起了輿論的強烈關注!
關于該案的爭議在于“自首”情節能否作為死緩的依據,按照云南高院的判決,無論罪犯李昌奎對兩條生命既奸又殺,犯罪手段特別兇殘、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其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等等,都不是判其死刑的依據,最重要的在于,該罪犯自首了,積極賠償了,也表現出強烈的悔罪之意,因而留其一命以觀后效。但有一個問題在于,罪犯李昌奎自首了,是否就可以做為免死的動機呢?縱觀其犯罪情節,既因瑣事生怒,對女孩實施強奸后又用鋤頭鋤死,對一個3歲的孩子也拎起來將其摔死,鋤死摔死還不解恨,又用繩子將兩人的脖子勒住!有人說過,任何的犯罪動機,凡是針對兒童的行為,其行為是罪不可恕的;對這種犯罪分子理應是從重從快的判決。但今天為什么在一條幼小的生命被殺害的時候,云南高院就對此網開一面了呢?
該犯被改為死緩的依據除了自首,還有一個主要的情節是所謂的積極賠償,也就是說云南高院的法官是針對該犯對受害者家屬進行積極賠償的情節也是判處死緩的依據。那么看看兇犯家屬到底賠了受害者家屬多少錢呢?而為了拿到這筆微乎其微的賠償受害者歷盡了這么樣的艱辛呢?在王家慶王家紅被害之后,村兩級干部多次做李昌奎家屬工作,但始終以多種借口拒絕拿出安葬費,最終由茂租鄉及鸚哥村社會矛盾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責令公開變賣相關物品,受害者家屬才得到21838安葬費。縱觀賠償過程,犯罪者家屬拒絕賠償,直到地方政府公權力介入責令變賣相關物品后,受害者家屬才拿到安葬費,難道這就是所謂的積極賠償?也可以做為改判死緩的依據?而這點安葬費是否就可以視為兩條生命的終極價值?兩條生命竟然只值區區的21838元?
而關于云南高院提到的,所謂犯罪分子有悔罪的行為,這種邏輯成為罪犯的免死鐵券就更奇怪了!所謂是螻蟻尚且偷生,何況是一個心思慎密、為瑣事而報復大開殺戒的犯罪分子,在生死攸關的一刻,哪會不流出一兩滴鱷魚的眼淚,哪會不表現出強烈的求生欲望?如果這種表現就所謂悔罪態度好,那法律的威嚴性從何去體現?被害者的尊嚴與公道如何去討還?如何用法律來震攝后來的犯罪分子?
縱觀犯罪分子李昌奎的犯罪動機、犯罪行為與其實施的后果,所謂的自首、賠償以及悔罪,均不能做為減輕處罰的依據!更不能做為從輕減輕的理由,這個“免死牌”打出的是傷世人對公道守望的悲涼,對法律公正的絕望,唯有予以重判方能彰顯法之尊嚴,方能重塑司法機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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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沒人性!奸殺19歲少女后摔死3歲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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