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安陽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復議決定書最終認為,文峰區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已對相對權利人產生不利影響,因此,應依法告知相對人有申請復議、起訴的權利”。但文峰區在作出決定時,“并未告知當事人有關權利,違反法律規定。但考慮實際未影響當事人的復議權利,因此,可不予撤銷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最終,
安陽市政府維持了文峰區政府注銷《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具體行政行為。
法院:內部通知這件事不能立案
為了維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平原公司于2011年5月19日向文峰區法院遞交行政訴狀,但被告知,依照法律規定該案應由安陽市中院受理。為此,平原公司于次日向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訴狀,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安陽市文峰區人民政府作出的文政土【2010】17號注銷通知,并判令安陽市文峰區人民政府由于不合法的撤銷行為給他們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要求法院立案審查。
平原公司把訴訟材料遞交安陽中院后,40多天都沒有接到立案通知,便到法院去詢問。安陽中院行政庭李中隔(音)對平原公司的代理人說,“行政庭不立案,你們到文峰區法院去立案吧。”對此,平原公司要求法院依法出具不予立案的法律裁定書,卻被拒絕。無奈之下,他們只好找到立案庭秦海民,秦在平原公司遞交的《行政起訴狀》上只寫了一句話:“5月20日收,6月27日答復,屬不動產案件,應到基層法院訴訟。”并拒絕簽名。
平原公司和有關人員再次到文峰區法院詢問立案情況時,該院行政庭長劉立銘告知,該案件依法應由中院受理,況且區法院沒有接到中院下達的立案通知,尤其是在此之前區法院就接到內部通知,說這個案子不能給你們立,還是到中院去立案吧。
就這樣,平原公司往返中院、區院數次,至今未能立案,兩級法院均不出具任何法律文書。
質疑:誰是安陽義烏國際商貿城項目最大受益人?
安陽市文峰區政府注銷安郊集用(2002)字第50號《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極為明確,就是為了義烏國際商貿城的項目建設,那么,誰是該項目最大的受益人呢?
《河南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確認書(豫安文峰[2010]00002)》顯示:項目用地分類為二類居住用地(兼容商業用地)、商業用地(兼辦公用地)和其它綠地,用地面積為30.128674公頃。其它用地面積是3.047731公頃。開發商為新時代置業有限公司。
據悉,義烏國際商貿城是安陽市政府項目,項目總占地600余畝。現今,安陽市東區土地政府指導價每畝為67萬,市場價為每畝150—200萬元,而文峰區卻以零地價出讓、地塊凈地交付。新時代置業有限公司僅僅支付了征地補償、附著物拆遷及土地報批所需費用2.3億元,就取得了毛地600畝,其中凈地497.646畝的土地使用權。不僅如此,政府還要免費為其修兩條路,免城市配套費和水電氣接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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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河南省安陽義烏國際商貿城”注銷集體土地使用證案件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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