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微軟公司與歐特克公司繞開行政手段,直接起訴佛山某知名企業侵犯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美國兩軟件巨頭認為,該企業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使用了多個版本windows視窗系統、服務器server操作系統、office軟件以及autocad設計軟件,要求該企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提出800萬元的索賠金額。11月28日,該案在佛山中院進行了公開審理。
使用軟件未取得許可
涉案企業是佛山一家知名企業,成立至今已有24年,注冊資本達上千億港元,固定資產達4億多元,目前擁有3000余名員工。就在今年8月23日,微軟公司與歐特克公司的代理律師在廣州公證處一臺聯通互聯網的電腦上,通過一款名為“火狐”的瀏覽器打開該企業的官網進行分析,發現其管理平臺是建立在微軟server系統之上,而該企業在使用該款軟件時并沒有取得許可。
為此,這兩家美國公司在8月29日共同委托律師,將該知名企業起訴到佛山中院。與此同時,為了防止被告知情后轉移電腦、卸載軟件,兩原告還申請了證據保全。10月26日,由12名經過專業計算機軟件保全知識培訓的干警對涉案企業進行了證據保全。經當事人確認,大致按10%的比例進行抽查,并以根據抽查的比例換算出涉案企業使用軟件的情況。
被告否認構成侵權
最終,法院清查出100多臺電腦和服務器,在抽查的電腦和物理服務器中,發現都安裝了微軟windows xp專業版視窗操作系統,部分電腦安裝了微軟office2003專業版文字處理系統和office 2007專業版plus文字處理系統。而安裝的autoCAD設計軟件則涉及三個不同版本,安裝的微軟windows server企業版服務器操作系統涉及兩個不同版本,還有一臺服務器安裝了sql server2005版數據庫軟件。
在11月28日的庭審中,雖然被告無法反證自己取得了原告的授權,卻極力否認自己的行為構成侵權,目前該案沒有當庭宣判。
爭議1
進入官網后臺取證是否合法?
要想證明被告企業存在侵權的違法行為,關鍵是找到合理的證據。而美國這兩家軟件巨頭獲取證據的必由之路就是通過進入企業官網的后臺獲取。法庭最后能否采納該份公證材料,認定被告官網使用了盜版軟件,關鍵還要看公證程序是否符合規則。
記者了解到,為保存證據,微軟在公證員見證下,通過一款名為“Mozilla Firefox”(中文名為“火狐”)的瀏覽器進入被告企業的官網,然后以瀏覽器自帶的firebug插件,整體分析網站內容,管理網站使用的“金和C6系統”需要在微軟server系統環境之下運行。
針對兩軟件公司取證的行為,被告在庭審中反應強烈。因為服務器系統版本信息屬于不公開的信息,所以被告企業的律師表示,一般公眾通過IE、騰訊等正常瀏覽器是不可能獲取服務器系統版本信息的,只有具備特殊功能的“火狐”瀏覽器,才能實現這種窺視功能。使用“火狐”是需要付費的,而且價格較高,一般人根本無法使用。因此認為原告行為實質已構成對被告企業的窺私,屬于故意滲透提取信息。而原告則堅持認為,自己取證的程序是合法的,因為取證的方式是公開的,沒有使用任何解密或非法手段。
爭議2
被告企業是否屬“合理使用”?
在一般情況下,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構成侵權。但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對一些對著作權危害不大的行為,著作權法不視為侵權行為,這些行為在理論上被稱為“合理使用”。
被告認為,企業購買電腦主機和服務器時,銷售商直接在機器內安裝了視窗操作系統和文字處理程序等軟件,而現在自己只是在享受電腦供貨商的售后服務。同時被告企業認為,他們使用軟件主要用于內部管理,不直接用來從事經營活動,自己也沒有惡意未經原告許可復制其公司軟件。
被告庭上表示,由于員工法律意識淡薄,不注意使用正版軟件,于是在購機附贈軟件被更新換代時,不經公司許可便私下安裝盜版軟件,但企業不需要為職工個人的行為統一買單。
對此原告方面則堅持認為,被告企業是盈利性質的法人,應當為員工提供合適的工作環境,包括為有需要的員工備置電腦,而被告員工在辦公場所使用涉案軟件的根本目的,就是進行盈利,這在現場保全筆錄中也得到了確認。
另外,原告指出,被告企業在官網上公布的招聘啟示,明確要求技術工人等幾個重點工種會操作windows、office和CAD軟件系統,這從另一個側面印證了被告使用軟件的行為不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而是已構成侵權。
爭議3
復制使用軟件的電腦數量如何?
在證據保全時,原告和被告協商認定,一致按抽查比例與實際擁有計算機的數量直接折算涉案軟件的規模與數量。但在庭審當天,這卻成了雙方爭議的焦點內容。
原告指出,通過綜合考慮,被告在保全筆錄中自認還有90余臺電腦,加上比對相應電腦臺賬清單,再附以被告在官網上對外介紹自己的員工情況(原告稱名下有1000余名技術工、5000多銷售終端和3000多名售后人員),以及被告近年來曾獲得順德區電子信息建設先進稱號的一些信息情況,原告認為自己有理由相信被告擁有電腦的基數不少于1000臺。
對此,被告予以了否認,認為原告方面的推斷并沒有客觀的依據。在他們看來,銷售終端、售后服務與企業是相互獨立的法人、個體,企業不應該為這些部門和個人實施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另外,被告認為,在一些電腦中,同一軟件有兩個不同版本,其中一個版本屬于軟件更新換代或系統崩潰之后留下的使用痕跡,不能重復計算。另外被告還指出,有一臺服務器是直到法院方面來保全證據時才使用。
而對此原告方面卻有著自己的一套解釋,原告指出,同一款軟件里,不同版本的功能各有不同,被告是因為有需要才在同一臺電腦上安裝了幾個版本,因此不應當將多安裝的版本剔除出去。
爭議4
涉案軟件究竟用了多少年?
記者了解到,該案如果一旦認定被告侵權行為成立,直接涉及的問題就是原告提出的經濟賠償問題。
原告認為,被告在公司成立后的24年里,一直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自己的軟件用于商業用途。因為原告認為,自身屬于全球最大的電腦軟件提供商和PC機軟件開發的先導,早就開發出涉案的幾款軟件,而且時間遠遠早于被告成立時間,且一直不斷為相關軟件進行更新。
被告則認為,1988年計算機計算才剛剛傳入我國,當時由于價格比較昂貴,并沒有得到普及。起步之后相當長的時間里,自己都沒有能力讓員工使用計算工作,因此使用時間不能按24年計算。而且有些版本的軟件,自己只使用了一年,原告不能簡單地按照該軟件的使用期十年,來計算自己的使用時間,應該適當調低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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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微軟訴企業侵權被告否認 案件存四大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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