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國際動物博物館舉辦“狩獵與野生動物保護”交流會,北京建翔宇律師事務所公益動保律師蔡春紅針對都蘭狩獵場的國際狩獵場和國內狩獵場合法資質、國際狩獵定價權、林業系統信息披露等十個方面提出質疑,如下:
1.都蘭狩獵場的法律資質
該狩獵場具備何種法律資質,未體現在已有的公開信息中。是企業,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事業單位,要遵守事業單位收費的財務制度。
2.定價權和收費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分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
“第十八條 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一)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
(二)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
第十九條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
《中央定價目錄》《青海省定價目錄》均無關于野生動物的定價目錄,那么,誰有自行定價權?自行定價使價格失去監管,涉及國有資產流失;
《林業部關于實行“特許獵捕證”有關問題的通知》(1989年11月22日)
“十、經批準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由獵捕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向申請獵捕的單位或個人征收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該通知認為,應由省林業廳來收取"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那么,按什么標準收取?收取之后,是否由省上一家來支配?目前實踐中的林業局瀕管辦、省廳、州、縣、狩獵場、牧民多家參與分配的,是什么錢?按照什么原則、什么比例分配的?牧民得到多少?
3.行政許可中的信息公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第十條(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根據以上法規規章,要求公開:
1)國家林業局2010年部門決算中,環境保護支出為6.9億元,農林水事務支出為34.3億元,要求公開明細賬,以及用于草場養護、野生動物保護的支出。
2)外國人來華狩獵的行政許可權在國家林業局。未在該局網站找到公示事項。要求林業局公示本次專家論證會的全部專家名單。
3)青海省林業廳網站:《野生動植物和自然保護區涉及行政許可事項的公示》
有關于都蘭狩獵場“有關事項的公示”,僅有概況、可狩獵動物種類、狩獵動物資源量等信息公示,未公示申請人情況、申請狩獵動物種類、價格、收入分配方案。甚至該公示并不是外國人提交來華申請狩獵事項的公示。
在這份公示中,還存在至少以下問題:a,文字表述,國際和國內狩獵場不是同一區域,兩個狩獵場也分別調查的是不同區域,但所獲取的動物種類和狩獵資源量數據一模一樣,不知到底是根據哪一區域調查測算得出的數據;b,該公示顯示,該調查歷時12天,有關專家指出,3萬多平方公里場地,調研要7,8個月,才可能得到較為準確數據,所以,測算的數據缺乏科學性;c,即便測算的數據是較為準確的,也未列示國際或國家標準相參照,以佐證“狩獵動物資源量相當豐富,完全可以滿足國際狩獵限額獵取的要求”;
4.關于野生動物與家畜搶奪草場
1)應當用準確的數據說話,證明野生動物資源量確已飽和,對農牧業產生危害。而不是主觀描述;
2)《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償。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所以,及時野生動物侵占草場,也應當由地方政府部門向上級甚至中央申請專項轉移支付來補償,而不應通過獵殺的方式來補償牧民,減少種群數量。
5.關于補貼牧民收入
1)前期開放狩獵的若干年,狩獵場的收入為800萬,牧民得到的補貼是13萬。這一比例差距懸殊,牧民幾乎沒有得益。
2)一個參與狩獵的牧民能拿到5千元左右勞務費,只占其年收入的1-2%,這表明,幾乎不能說因為沒有狩獵收入而影響牧民日常生活水平。
6.都蘭縣國際狩獵場建設項目
投資7200萬元,建設內容為“標本制作中心、野生動物繁育馴養觀賞基地、度假賓館、道路及配套設施等”,其中無草場保護,無科研投入,無動物保護,完全是旅游業的商業投資行為(投資規模,類別)
7.《都蘭縣2010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
1)該縣財政收入2.2億,同比增長102.4%,各項公共支出都比上年度有不同幅度增長,唯獨環境保護支出為778萬元,同比下降61.5%。其中說明的問題,發人深思。
2)政府的財政收入和支出不完全等同,特別是西部地區,大量靠財政轉移支付。不能說因為沒有狩獵收入,就沒有野保支出。收支應當完全分立,不能簡單混淆。
8.國際狩獵,林業局委托“野生動物獵捕專家委員會”進行論證的公信力
“2001年之前,外國人進入中國狩獵,都是由國家林業局下屬的中國森林國際旅行社(簡稱中森旅)和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簡稱中野保協)進行代理”;而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現有分支機構負責人名單顯示:科技委員會主任委員:蔣志剛 ;宣傳委員會主任委員:金志成,國家林業局宣傳中心副主任;養殖委員會 主任委員:馬建章,東北林業大學野生動物資源學院教授 中國工程院院士;鶴類聯合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王鳳友 ,黑龍江林業廳副廳長 ; 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姚昌恬,國家林業局計劃與資金管理司司長;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分會分會會長:李彥亮,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副主任。其中2人為本次評審專家。
可見,行政許可的審批權、國際狩獵的代理商、論證專家,基本上是一套人馬。***型的既做運動員又做裁判員。
9.關于狩獵目的
《關于促進野生動植物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意見》第一條第一項“ 除科學研究、資源培育、公眾衛生、文化交流等特殊情況外,禁止或嚴格限制獵捕或采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用于商業性經濟利用的活動。”可見,獵捕只能用于公共利益。而所謂的“運動狩獵”,就是一種娛樂項目,不但與公共利益無關,還容易引發民眾的仇富情緒、對政府透明度、公信力和許可動機的質疑以及對外國人不滿的民族情緒,同時,也不排除這些外國狩獵者背后,有某些別有用心的反華勢力的負面影響在起作用。開放狩獵的收入與這些潛在不穩定因素相比較,根本不能相提并論,所以,在轉型期,應盡力避免制造引發社會矛盾的契機。
10.所謂“國際慣例”
在發達國家的文化中,狩獵是一種娛樂。政府的許可僅限于管理,而不是以動物本身盈利。本質上,現代意義的狩獵完全是西方國家向自然資源豐厚而國力貧瘠的國家的單向掠奪,以滿足某些個體的西方文化中的奢靡消費觀和對自然的征服欲。而這種征服,是與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尊重生命價值的科學發展觀完全背道而馳的。我國富民強,應秉持民族氣節,不應將我未開發的自然資源處女地變成西方國家的新的資源掠奪地。
建議:
1)控制野生動物種群數量,是否可以采取更為科學、人道的方式來進行,而不是簡單的獵捕?
2)呼吁:媒體協助都蘭政府,盡量多爭取野生動物保護專項資金來有效保護動物,解決人畜矛盾,而不是狩獵換錢的下策。開放狩獵也不利于對剛剛有效控制的非法偷獵的管理,容易形成“以罰代刑”,即,交錢即為合法。這樣會給偷獵打開另外一扇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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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都蘭狩獵場涉嫌違法違規 公益律師提出十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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