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版權局25日上午召開“著作權法修改媒體互動會”。國家版權局政策法規司司長王自強在回答有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的焦點問題時表示,針對特定權利的特定使用方式前提下,如果著作權人的權利不“被代表”,將會產生的社會效果是:全國十余萬家“卡拉ok”經營企業就得關門,中國的社會將進入沒有音樂的世界。
中國音像協會唱片工作委員會(唱工委)此前對草案部分條款表達過強烈反對,其常務副理事長宋柯當天也出席了會議。
王自強:版權局不是立法機構,不是任何一方利益主體的代言人
在與記者展開互動之前,王自強先做了幾點聲明。
王自強說,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不是立法機構,但根據中國立法體制的相關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的修訂草案由相關行政部門提出。所以出版總署、版權局承擔了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的初步工作。此次修訂,不是另起爐灶,不是制定著作權法,一定是在遵循現有著作權法基礎上的制度完善。
他表示,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作為草案的起草者,不代表任何利益主體的單方面意見。也就是說,不是任何一方利益主體的代言人,而是著作權法的法律關系中,不同利益者的協調者和平衡者。
“我們在起草時的基本原則是,既要保護智力創造,也要鼓勵知識傳播。既要反對市場競爭的壟斷行為,也要防止權力交易的濫用。在保護作者權利的基本前提下,實現權利人、使用者和社會公眾三者之間的利益平衡,促進作品的廣泛傳播,促進經濟和文化發展的繁榮,最終滿足最廣大消費這的精神需求”王自強說。
談及此次修法的基本過程,王自強表示,啟動工作去年7月13日拉開帷幕。起草小組辦公室在向社會公開征集修改意見、委托科研單位起草專家建議稿之后,兩次召開專家委員會的會議,對建議稿內容進行討論。最終在3月31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引發了積極反響和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目前最為激烈的意見,集中在草案的46、48、60、69和70條。
對于社會上的一些質疑聲音,王自強表示,公布草案就是為了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所收到意見中理由很充分的,也會接受。
王自強解讀爭議條款 宋柯提出不同意見
當天的媒體互動環節,各路記者圍繞爭議較大的46、48、60、69、70等條款進行提問,王自強一一給予回答。宋柯在現場也就部分條款提出了不同意見。
宋柯當天表示,從現狀來講,中國的權利人目前處在最惡劣的環境下。在他看來,這個草案沒有太考慮所有權利人,60條和70條的規定過于傾向于集體管理組織。雖然草案里也有令人欣喜的變化,其中對表演權和廣播權的部分,“我們也非常認同和支持”。但其中幾條不好的,有可能抵消好的法律。
宋柯當天對草案中46條涉及法定許可及“3個月”時效等問題,都未表現出大的異議。
但他強調,草案中46條,取消了原有的“但書條款”。從目前的現狀來看,這部分是惟一能保護權利人的武器。
王自強對此表示,其他國家的相關條款中,沒有“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因為有這條,就不叫法定許可了”。
關于集體管理制度:不“被代理” 中國將無音樂
此次草案出臺后,圍繞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方面的條款,受到頗多質疑。
宋柯發言說,從權利人來講,是樂于讓組織去收費的。但上升到主法中,就讓權利人失去了訴訟的機會。比如 第70條基本可以越過刑法,簽了合約就可以直接用,“這點是我們極其反對的”。
如果著作權人的權利不“被代表”將會怎樣?王自強當天重申了自己此前一篇文章中的觀點,即,針對特定權利的特定使用方式前提下,如果著作權人的權利不“被代表”,將會產生的社會效果是:全國十余萬家“卡拉OK”經營企業就得關門,中國的社會將進入沒有音樂的世界。
他同時表示,現在集體管理制度不規范,但是不能因為集體管理組織存在問題而廢除,而應該完善。
關于涉及69條“避風港原則”的,王自強表示,在這方面,中國的規定比歐美還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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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版權局回應著作權法草案:不代表任何利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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