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稱“外匯局”)網站昨日刊文稱,“強制結售匯制度退出歷史舞臺,企業和個人可自主保留外匯收入。”
從1994年起,我國逐漸放松對強制結售匯的管控政策,并在當年取消了企業進口等經常項目用匯計劃審批。2001年起,符合年度出口收匯額等值200萬美元以上、年度外匯支出額等值20萬美元以上等條件的企業,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后可保留一定限額的貨物出口、服務貿易等外匯收入。2008年,修訂后的《外匯管理條例》明確企業和個人可以按規定保留外匯或者將外匯賣給銀行。
外匯局對此指出,“隨著涉外經濟的發展,外匯管理部門適時調整并廢止了強制結售匯制度,體現了外匯管理與時俱進、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的一貫理念和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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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外匯局:強制結售匯制度退出歷史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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