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磊
4月25日,國家版權局在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召開溝通會議。
3月31日,國家版權局在其網站上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文本,該草案一經發布,便引起音樂界眾多知名人士的反對。
4月11日,在中國音像協會旗下流行音樂學會和唱片工作委員會的協調之下,包括滾石、百代等50余家國內主流唱片公司以及部分音樂人、詞曲作者,對著作權法修改草案提出討論意見,涉及草案的44條、46條、60條、69條、70條等十余條。
唱片工作委員會副理事長宋柯認為,“國家版權局在制定著作權法修改草案時,并未充分考慮我國的版權保護的國情。我國現在對使用者、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保護很充分了,相關立法應該傾向保護版權人”。
4月25日,國家版權局法規司司長王自強回應:“國家版權局作為草案的起草者,是不同利益者的協調與平衡者,我們既要保護治理創造,也要鼓勵知識傳播”。宋柯則稱,“版權局給我們機會說話,這是一個進步,但是,我個人對溝通結果不滿意”。
“集中管理”為焦點
過去一個月,反對聲音集中在修改草案60條和70條規定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方面:第六十條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權利人授權并能在全國范圍代表權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代表全體權利人行使著作權或者相關權,權利人書面聲明不得集體管理的除外;第七十條規定,使用者依照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的合同或法律規定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報酬的,對權利人就同一權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訴訟,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停止使用,并按照相應的集體管理使用費標準支付報酬。
王自強解釋稱,從授權許可的角度看,一個“卡拉OK”經營業者,向消費者可提供消費的VOD點唱系統曲庫中一般保有二萬至五萬個作品,對于經營者而言,一一取得授權顯然不現實。反之,維權訴訟的角度看,難度依然很大。
他認為,針對特定權利在特定使用方式前提下,堅持著作權人不“被代表”的制度設計,將導致著作權人權利無法保障;而眾多市場主體合法使用作品的授權途徑無解,從制度設計上將眾多的市場主體置于侵權狀態,導致整個版權市場秩序的混亂。由此,將導致訴訟增多,極大浪費司法資源,不利音樂發展。
針對六十、七十條的規定,宋柯表示,我們并不反對集體管理制度,但是,修改草案強化了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力。而現在的集體管理組織是半官方性質,容易形成壟斷。宋柯所指集體管理組織,是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音著協”)、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下稱“音集協”)。音集協2010年2月公布的3年維權成果分配方案顯示,自2007年以來累計收到版權費1.7億元人民幣,在總數中扣除營業稅及附加稅、文化部“全國娛樂場所陽光工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監管平臺8%的費用后,運營成本、維權成本、宣傳成本以及基礎建設成本占其余部分的比例為50%,另外的50%在權利人之間進行分配,分給版權所有人的約6000多萬元。
宋柯說,音著協財務并不透明,且在此前音著協與百度(微博)的訴訟中,并未為音樂著作權人爭取到利益,同時,在未取得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與百度合作。對此,王自強說,集管組織自身存在的問題,并不影響制度建設,集管組織如果存在問題,可以要求撤換。
互聯網為什么不反對
“草案出來之后,我們沒有聽到網絡方發出反對聲音,這就很能說明問題”,宋柯在談到第六十九條時稱。
六十九條指出,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網絡用戶提供存儲、搜索或者鏈接等單純網絡技術服務時,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有關的信息審查義務。對此條款,中國唱片總公司總經理周建潮認為,該條款放大了避風港原則,可能用意在鼓勵文化傳播,但實際操作中,可能會變相“鼓勵”了網絡盜版侵權。所謂避風港原則,即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服務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刪除,則網絡服務提供商不承擔侵權責任。
唱片工作委員會秘書長盧建提供數據顯示,中國網絡音樂迅速崛起,行業總產值超過300億,但是片公司產值只有行業總產值的2%,不足10億元。
對此,王自強解讀認為,六十九條實際規定了三個條款:一是技術服務商不承擔審查責任,二是通知與反通知,三是明知和應知應該承擔的責任。他指出,與歐美等地的避風港原則相比,《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草案更加嚴格,之所以不要求技術服務商承擔審查責任,是因為目前缺乏合適的審查依據,使得這一要求缺乏實際的操作可行性。與此同時,他強調互聯網服務提供商需要承擔應知、通知、刪除等責任和義務。
對于四十六條的規定,也存在爭論!吨鳈喾ā沸薷牟莅46條規定,在錄音作品出版3個月后,其他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王自強解釋稱,由于網絡興起,唱片業的黃金發行期只有2個月時間。在王自強看來,四十六條的規定,可以限制大唱片公司的壟斷,而給很多音樂作品再創作的過程。
但是,宋柯認為該條款規定忽略了唱片業音樂創作的現實,大部分詞曲作者的勞動報酬,主要來自于唱片首錄,而由于作品首錄保護限定時間的縮短,很可能導致唱片公司不會在唱片首錄時給詞曲作者支付全額報酬。同時,宋柯指“唱片業是一個創意產業”,并不同意“防止大唱片公司壟斷”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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